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最近发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京汇处罚〔2019〕82号),交通银行株式会社北京市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北京市支行”),601328.SH办理经常项目资金的支付, 违反未合理审查交易单据真实性与外汇收支一致性的规定进行外汇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南实施细则》(外汇发行〔2012〕38号文章发行)第十二条等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命令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修正,没收违法所得2.64万元,罚款6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应当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外汇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合理审查交易发票的真实性和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外汇管理机构有权监督检查前项规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构责令逾期纠正,没收违法所得,规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严重或逾期不改变的,外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支付经常项目资金,未合理审查交易单据真实性与外汇收支一致性的;
(二)违反规定接受资本项目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汇兑、汇兑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准则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第12条,金融机构办理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通过监控系统查询企业清单的状态和分类状态,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合理审查贸易进出口交易证书的真实性和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并立即向外汇局提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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