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服务”改革,从今天开始,我市又取消了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了证明资料。
01
撤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则上无需根据借款申请人(包括联合申请人)当年的住房公积金月缴纳基数进行认定,提供个人收入证明书。 借款申请人认定本人住房公积月缴纳数量对月收入有异议的,另提供规范收入证明和近6个月收入流水作为月收入的依据。
02
取消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离职证明
我市住宅公积金缴纳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首先办理个人账户的关闭手续。 缴纳人未再就业且未继续缴纳的,存档后6个月可以直接提取交易人(不包括未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无需提供离职证明。 存款户账户关闭期间,在外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稳定存款6个月以上,可由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资料来源: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