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商一致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可以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他说
只要双方当事人有真正意义,经双方同意后,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强调签订劳动合同重视书面形式,变更也使用书面形式。
2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变更
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由于劳动者生病或者劳动者受伤,规定的医疗期限过后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的,使用者可以调整其工作内容,另外安排工作,劳动者还无法从事调整过的工作的,使用者在支付经济补偿后
3 .不能忍受工作变动
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劳动者被评价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培训,调整岗位,训练和调动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
4 .工伤残疾的变更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劳动障碍被认定为五级、六级障碍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5 .女工怀孕期间的特别保护变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无法适应原来的劳动,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安排其他适应的劳动。”
6 .职业病保护变更
《职业病预防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必须离开原职场,妥善安排”。
7 .承诺改变
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发生具体情况,工作内容可以变更。 例如,由于经济形势,订单减少,职场减少的使用者进行生产经营的变革,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由于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其他原因,工作内容的变更变得非常紧迫等。 变更约定的风险比较大,整体上应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话,可以考虑协商一致或客观状况发生很大变化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