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内容_毕业求职火爆再现 高校毕业生签订合同还需谨慎

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内容

每年夏天,数百万大学生从“象牙塔”进入社会,毕业求职者爆发性地再现。 高中毕业生的就业途径多样化,有直接进入企业的人,也有选择自主创业的人,也有提高技能再就业的人。 但是高中毕业生刚出校门,社会经验不足,判别能力不强,就业过程中无法很好地判别和预防各种陷阱。 最近,《法制日报》记者整理了近5年来重庆法院审理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典型案例,呼吁毕业生警惕。

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内容

资料延迟重新签署合同

即使要求赔偿也不支持

2016年3月,聂某未毕业,重庆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安排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实习。 双方约定的实习期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提交毕业证书之日止。 nie某在实习协议中填写的毕业预定日是2017年3月30日。 2017年1月15日,聂某获得毕业证书。 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某人才公司每月以银行汇款方式向聂某支付工资。

2018年4月25日,聂某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和第三方汽车公司支付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异。 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制定裁决书,决定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向聂某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1月13日之间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3.1万多元。 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不服,向北碚区法院起诉。

审判中,某人事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提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试用期为一个月,乙聂某未按期提交毕业证书等相关资料,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该劳动合同的甲方有原告公司的印章,乙方有聂某的签字和票据。 预计2017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2017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的劳动合同。 被告聂某认为没有签订上述劳动合同,并申请了该劳动合同的签字和票据的司法鉴定。

经过鉴定,“劳动合同”乙方签字处nie姓签名的笔迹是nie姓本人写的,同部位的盖章是nie姓右手拇指盖章的。 原被告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后,聂某被告因未按时提交毕业证书等有关资料,于2017年12月28日在2017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签署《劳动合同》。 由此,被告nie某宣称,从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1月13日双方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上述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申请,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参加研修保证就业

协议将学费作废

□本报记者战海峰本报通讯员石颖

有些高中毕业生毕业后就业不顺利,通过参加训练学习实用技能、取得资格等方式选择拓展就业渠道,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毕业生对训练机构的理解不够,有些参加者参加了无资格的训练机构的训练,无法通过训练来提高就业技能,然后是托

陈某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 毕业后,陈某失业在家。 有一天,陈某在就业网上看到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承诺训练后承包就业。 陈某非常兴奋,以为才能找到工作。 在不了解公司信息的情况下,马上联系了该公司的就业学徒。

后来,该公司与陈某签订了“企业人才定制培训协议”“就业保障协议”,要求支付一定的入社培训费用,并承诺培训结束后为陈某安排工作。 如该公司无法为此安排工作,则将陈某的培训费用全额退还。 协议签订后,陈某向该公司缴纳培训费,报班学习网络编程。

协商中规定训练结束后一个月安排工作,陈某等了三个月的公司也没有安排他工作。 在此期间,陈某多次找到该公司的要求并根据协议解决了工作问题,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被逃脱了。 之后陈某发现公司没有相应的学业资格,也没有登记在相关部门,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向合川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关于就业的协议,退还入社研修费。

法院审理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就业培训。 与陈某签订的《企业人才定制培训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无效。 判决被告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限期退还陈某研修费。

只有学徒想降低成本

法院判断工资会加倍

□本报记者战海峰本报通讯员刘慧

2015年12月19日,湖北某医科大学毕业的庞丘在重庆市黔江区某医院就职,双方签署了“学徒合同”。 根据合同,庞丘在没有取得工作护士(士)的正式执照之前,医院同意庞丘在该医院的临床护理岗位进修,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18日。 培训期间,医院每月给予poncho基本生活补助、部分奖金,poncho取得工作资格注册该医院后,可享受各种保险和相关待遇。 合同签订后,医院安排在肿瘤科、妇产科工作。 2016年2月14日,庞某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后,医院尚未与庞某签订劳动合同。 2016年11月13日,庞丘从本医院退休了。

庞某认为医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仲裁后向黔江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向医院支付滞纳工资和赔偿金,诉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薪、未支付业绩工资和赔偿金等共计43100.8元。

黔江区法院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户为了降低经营成本,通过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不明确约定录用者的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或者代替劳动合同签订实习合同等方式,往往不给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带来工资待遇 某医院与海绵有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判决医院支付海绵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薪差额、业绩工资27406.36元。 判决后,医院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引进人才发高薪

擅自离职会被赔偿

□本报记者战海峰本报通讯员刘慧

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为吸引和筛选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所需人才短缺,由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以高工资获得主管检查员职责的女博士王某担任该医院检查科检查员。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招聘不足人才协议书》,承诺王某聘用的期限、人才引进费、安家费、人才津贴、研修费等报酬待遇和违约责任。 合同规定,王某聘用期为5年,2018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黔江中心医院承诺王某人才引进费共计30万元,分两次支付。 王某在单位办完相关手续后,支付15万元,完成引进责任,审核合格后,支付王某人才引进费15万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于2018年7月9日上班,黔江中心医院按合同约定王某人才引进费15万元,人才津贴2000元,每月支付王某3个月的房租4500元。 但王某到达工作岗位仅4个月就提出辞职申请,黔江中心医院不同意其辞职申请后,于2018年11月13日与王某私自辞职。

黔江中心医院经仲裁对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原被告在法官的指挥下达成协议调停,被告王某一次支付原告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人才引进费、房租费、人才津贴合计150918元。

法官表示,审判后,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平等自主、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合法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单位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保持合同的认真性,按合同约定行事。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法规市场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同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雇佣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雇佣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雇佣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还没有到期的,劳动合同在服务期满之前必须继续的双方另有约定的,由此约定。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完成任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一个多月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有关争议事项的证据由使用者管理,使用者如不提供必须提供的使用者,应承担不利结果。

胡点评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和谐的基础。 因此,稳定就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 现在是数百万大学毕业生择业的重要时刻。 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用人单位都要努力采取措施,严格依法工作,为员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从此案例来看,有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侵犯就业者的合法权益。 在这些违法行为中,依法与未申请就业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比较普遍的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不支付社会保险费,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另外,也有社会机构打着为就业者提供就业服务的招牌,骗取就业者的金钱,严重扰乱就业市场秩序。

针对就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社会整体,尤其是用人单位要依法雇佣,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诚信守约,依法经营。 其次,劳动执法部门应积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坚决调查骗取员工金钱的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机构。 此外,司法机构、仲裁组织也应发挥作用,对受理的劳动纠纷案件认真调查事实,立即通过判决、裁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就业者尤其是高中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要注意加强法律意识和合同观念,遵守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工作,遵守用户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努力在给用户带来价值的同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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