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中新网广州12月17日电(有线为黄慧辰贺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广东高院”)首次统一发布广东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20例。 这些案例反映了近年来广东法院审理的港澳民商案件的生产经营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跨境投资、跨境婚姻、跨境事务人员等领域权益保护等内容,指导广东省法院审理有关民商案件。
广东港澳大湾区三地法律制度差异、制度规则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因素流动的瓶颈。 广东法院根据“中央要求、面向湾区、三地所长”的原则,以国际化、法治化、营业环境便利化为重点,在推进依法平等保护、深化司法合作方面着重发展力度,对推进广东港澳湾区内各要素深度融合进行了有益探索。
据悉,去年以来,广东法院审理了港澳民间商事案件2万件以上,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二。 今年1月至11月审查了8488起港澳民间商事案件,处理了2374起地区间司法合作案件。
广东高院发表的庄某诉讼文某寿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采纳香港律师的法律意见解决了相关港民商事纠纷。
2008年,香港居民文某泰感谢内地居民1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由内地居民庄某提供担保。 借款到期后,文某泰无法偿还本金,人庄某向谢某履行担保责任,保证全额偿还借款利息。 2014年,文某泰死于事故。 由于未偿还债务,庄某以文某泰的继承人香港居民文某寿和文某光为被告,要求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联合支付文某寿和文某光的贷款人民币150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认为,人文某泰死亡前的常住地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涉外民事相关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应适用香港法律解决继承相关问题。 法院委托香港律师事务所的老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根据该法律意见,法院确定文某寿、文某光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不当,庄某尽管因诉讼原因起诉未超时效,起诉仍不成立。 法院向庄某提供法律查明情况,庄某适用香港法为确认诉讼主体资格提供了结果的预判。 后庄某申请上诉,法院给予许可。
广东高院负责人透露,全省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人身安全、公平交易、财产制度、知识产权、生态环境和创业就业保护,依法充分保障港澳企业和港澳居民在内地的投资、经营和创业合法权益,努力创造稳定公平透明、可期待的法治环境。 (完成)
【编辑:丁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