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网络信用平台向小信用公司转型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最近,网络金融风险专业维修业务指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金维修”)和网络贷款风险专业维修业务指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络贷款维修”)共同发布了“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转化为小额融资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明确了网络贷款机构转变为小规模融资公司的必要条件,网络贷款机构转变为小规模融资公司的期限、资本、风险的最低要求。
网络信用机构转变为小信用公司后,结算网络信用库存业务下划线要求、新业务经营负面清单,对网络信用机构转变为全国经营的网络信用公司提出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转型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这些只是基本变革要求,各地可以根据《变革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制定更严格的标准。
一、网络贷款机构成为小贷款公司前的四个必要条件
《指导意见》明确了拟转换网络贷款机制的四个前提条件:界定了可转换网络贷款机制的范围
第一,遵守条件是网络贷款机构的库存业务没有严重违反。
第二,有组织条件,即满足条件的股东和管理团队,“指导意见”特别要求“原股东没有消化库存业务风险的能力,必须引进新的有力股东,约定消化库存业务风险”。
第三,可行性的条件是,想要转换的网络贷款机构必须发行可行的转换方案,得到大量借出者的支持和协助。
第四,科技条件要转变为经营全国微额信贷公司的网络信贷机构,必须有良好的互联网背景和网络技术资源基础,有条件在全过程的在线完成网络微额信贷业务,可以与监管体系对接。
“指导意见”是在可行性条件中对“网络贷款机构提出的变革方案充分考虑到贷款人的利益,事先与贷款人充分联系,获得多数贷款人的支持合作”这一“多数贷款人的支持合作”没有提出具体的量化要求,网络贷款机构事先与贷款人自己联系就能达成
二、对网络贷款机构变革提出了具体期限、资本、风险提高等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P2P平台机构在风险清晰可控的情况下,完成六个方面的变革前准备工作
第一,应对库存业务进行详细的整理分类,经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审查
第二,拟定网络信用机构成为小信用公司的机构设立、库存业务处置和风险解决、变革后业务实施等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确定转型期,一般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但库存业务规模在50亿元以上,借款期大部分在一年以上的网络贷款机构可以缓解到不超过两年
第四,与股东确定出资额。 其中,网络贷款机构的原股东只包括自然人股东,要求引进有力的法人企业作为控股股东
第五,转型后小贷款公司在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方面,与已经在单一省级地区经营的小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和全国经营的小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第一期最低货币资本按照人民币5亿元和转型时网络贷款机构贷款馀额的1/10高的原则执行
第六,承诺影响转型期网络贷款机构存货业务,要求签署相应的承诺书等法律文件,监督部门评估网络贷款机构提供的筹资措施还不足以涵盖存货业务风险的,网络贷款机构截止到申请日的贷款馀额的3%
三、网络贷款机构转为小贷款公司后,明确了清算网络贷款库存业务下划线的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网络贷款机构先办理小贷款公司临时许可证,自地方金融监督部门发行临时许可证文件之日起计算,网络贷款机构应在转换期限内清零库存网络贷款业务,按规定完成相关整理。 想要转向全国经营的小贷款公司的网络贷款机构必须具备经营满足条件的网络微型贷款业务的网络平台。
新成立的小额信贷公司取得临时许可证后,网络信贷机构必须按照变革实施方案结算库存业务。 违反以下四条红线要求的,经监督部门认定后,新成立的小公司临时牌照将自动失效
(1)没有经营符合条件的网络微融资业务的互联网平台(转变为在单一省级地区经营的网络融资机构的计划不适用该条件)。
(二)未经监督部门批准,由小信用公司股东直接或间接转让小信用公司股份
(3)网络贷款机构解决库存业务存在重大风险,风险蔓延,发生恶性集体事件
(四)网络贷款机构及其股东,以及新成立的小商品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营干部提出的《承诺书等变革法律文件》中,在解决网络贷款机构库存业务风险的过程中,存在欺诈、重大隐瞒等侵害贷款人利益的情况。
有违反以下五条黄线要求的情况,经监督部门认定后,网贷机构应当按期完成整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经监督部门认定后,新设立的小贷款公司临时牌照自动失效
(一)没有按时向监督部门报告每周退休的执行情况;
(二)违反提出的“承诺状等变革退出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的;
(三)不遵守约定按时解决网络贷款机构库存业务风险;
(四)网络贷款机构在运营和解决库存业务风险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违规
(五)其他监督部门认定的情况。
四、对转向全国经营的小信用公司提出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网络贷款机构转为小贷款公司后,按照银保监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现行小贷款公司的相关政策规范办理。 转向全国经营的小贷款公司除了按照网络小贷款业务模式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小贷款公司监督的一般规则外,还值得注意的是:
第一,开展网络微型贷款业务的微型贷款公司必须使用互联网平台,原网络贷款机构的在线营业所必须在一年内取消
其次,开展网络微融资业务的微融资公司,对自然人的单网微融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最近3年年平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这两个金额中较低的一个是融资额的最高限额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相关公司
第三,同一投资者及其有关人员、一致行为者作为主要股东在全国经营的小公司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在全国经营的小公司数量不得超过1家。 禁止委托他人或委托他人对全国经营小公司的所有权第一
四、加强资金管理,所有资金来源均可进入唯一贷款资金专家进行贷款,贷款专家应报告监督部门,按监督部门要求定期提供开户银行发行的贷款账户资金流水行
第五,必须具备完整的网络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应急预案、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各种信息安全。
五、对网络贷款机构转为小贷款公司后的新业务实施负名单管理
对于网络贷款机构成为小贷款公司后的日常经营,“指导意见”提出了9项禁止规定,继续进行前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符合规定的融资、非法发放贷款、非法暴力催款等强烈监督态势。 这九项禁止规定如下:
1 .禁止以任何方式吸收或变态吸收公众存款
2 .禁止本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投入资金
3 .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我公司信用资产
4 .禁止发行或代销资产管理、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5 .禁止未经营网络微额贷款业务的微额贷款公司开展在线业务
6 .禁止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或违反信用政策要求的贷款
7 .禁止以暴力、威胁、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借贷
8 .禁止隐瞒客户应了解的本公司相关信息、擅自使用客户信息、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信息9 .禁止在公司帐外计算贷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
从本次“指导意见”的内容和前期银保监会相关人员的态度来看,完善网络贷款风险专业的基本思路是网络平台变革和库存业务衰退。
将来,网络贷款平台有三个出口。 不存在许多机构退出良性、按计划、阶段规定期限停止业务增长的违法行为,具有良好的金融科技基础和一定股东实力的网络贷款机构,根据这一“指导意见”,转变为小型贷款公司,拥有极少数强大的资本能力,满足监管要求的机构,拥有消费金融公司和其他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