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记者从山东省住宅和城乡建设厅发出《进一步加强乡村限额以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确保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农村(包括镇内事务所管理的集体土地区域)投资30万元以上, 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限额的建筑工程(农民不建设二楼以下住宅工程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建筑工程不受规模限制),依法严格纳入市、县(市、区)住宅城乡建设部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近年来我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加快建立健全,部分地区认识不清,责任落实不严,个别统一组织建设的集中农村社区项目管理不规范,质量安全问题突出。
据《意见》透露,乡村超额建筑工程应严格履行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告监察)等法定建设程序,严禁未经批准的建设。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调查、设计、施工等团队订购工程项目,严禁任何形式的拆卸订单、转包、违法转包、寄存等违法行为。 应依法公开招标,不得以其他方式回避招标。 为确保工程建设的合理造价、合理工期,及时全额支付工程款项,应严格按规定取得安全施工措施费,不得随意降低工程成本,违反工期加急。 工程完成后,必须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备案,验收合格后不得使用。
《意见》明确加强对重点环节的规制,乡村限额以上建筑施工参与者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建设合同要求,驻地技术和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和其他单位责任。 严格核对建筑材料质量,严格验证取样检验制度,坚决防止混凝土、钢筋、保温、防水材料等结构安全和关键使用功能不合格材料进场。 按照审核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规范,加强施工过程自我诊断、互检、交接检测,认真管理渗漏、裂缝等质量好的问题,提高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满意度。
另外,在日常监督管理方面,居住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乡村限度以上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推动乡镇政府(街)严格执行农村建筑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的监督管理和巡逻责任,充实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能力,依靠村(居)信息员网络, 及时巡逻逃避监督管理的乡村限度以上建筑工程,交给居住部门和其他有权限的部门,纠正违法行为,依照程序纳入监督管理。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方垒通信员袁永才杨林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