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中国网络财经证券监督会网站发布消息,江苏证券监督局决定对江苏鼎瀚含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瀚含)采取发布警告书的措施。 调查显示,鼎属鹰潭巨鼎投资管理有限合作企业(以下简称鹰潭巨鼎),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鹰嘴巨鼎的相关信息。 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投资运营过程中,一是签署的投资协议要素不完善;二是不采取有效措施,在投资企业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景高新技术)召开股东大会,及时履行《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增加注册资本手续三。 鸿景高新技术2016年年报应对鹰潭巨鼎投资金额异常等,未采取有效措施掌握实际情况四是未按合同约定召开合作伙伴大会。 我没能勤奋地履行管理者的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间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江苏证监局目前正在采取向鼎瀚发出警告书的监督管理措施。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者和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者)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 和其他私人服务机构应从事私人基金服务活动,完善职务,履行诚信、谨慎勤奋的义务。
私募基金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私募基金管理者、私募基金管理者不得根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负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状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者、私募基金管理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员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遣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纠正、监督会话、发布警告书、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督措施。
具体如下:
【行政监督措施】江苏证监局对江苏鼎含投资基地
金融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了发行警告书的措施
江苏鼎犀濂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据调查,你们公司在管理鹰潭巨鼎投资管理有限合作企业(以下简称鹰潭巨鼎)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鹰嘴巨鼎的相关信息。 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投资运营过程中,一是签署的投资协议要素不完善;二是不采取有效措施,在投资企业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景高新技术)召开股东大会,及时履行《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增加注册资本手续三。 鸿景高新技术2016年年报应对鹰潭巨鼎投资金额异常等,未采取有效措施掌握实际情况四是未按合同约定召开合作伙伴大会。 我没能勤奋地履行管理者的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间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在对你们公司采取发出警告信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运作,收到本决定书后30天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监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券监督局
2019年12月5日(责任编辑: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