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于12月9日签署调解协议,为何要起诉? 最近,集美法院迅速处理了涉外交通事故案件。 在此事件中,厦门一名男子被外国人摩托车撞伤后,双方签订了赔偿协定,外国人正要回国时,该名男子担心今后的赔偿履行问题向法庭提出诉讼。
1外国人无证驾驶事故负全部责任
原本几个月前,原告小彭驾驶的摩托车和被告彼得驾驶的摩托车在集美区的某条道路上相撞,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 由于被告彼得未依法取得驾驶执照,未按规定超车,因此被告彼得将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近,小彭匆忙来到集美法院,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但现在彼得不承认,说马上回国。
2达成调解协议的受害者担心履行困难
彭先生担心,彼得出国后,不能赔偿自己的损失。 小彭和彼得签订的调解协议没有申请司法确认,一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这个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 除此之外,彭先生和佩特尔先生签订的协议是分期付款,佩特尔先生逾期未付债务,尚未逾期,现彭先生希望佩特尔先生一次全额付清馀额。
因此,小彭也不愿完全服从该调解协议的承诺内容。 因此,小彭向集美法院起诉,他要求法院一次支付彼得该协议的其馀赔偿金45000元。
法官知道这个案子有特殊情况。 如果彼得出国后不回中国,彭先生起诉的案件应启动国际司法合作方式送达,向彼得所在国家提出司法合作申请,该国司法机关协助送达。 如果事件不能及时解决,彭先生为了得到赔偿金可能会花费很多人工费和时间成本。 因此,集美法院的立案法官希望立即与彼得取得联系,与彼得约好时间进行诉讼前调解,尽快解决双方的问题。
3法官进行了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了新协议
被告彼得说,这次事故不能顺利申请工作签证,不能正常工作,没有经济原因,不能按时赔偿,也影响了顺利取得他的签证。 另外,彼得认为到目前为止对中国的法律一无所知,以前决定的赔偿协议不是那个愿望。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多次调解双方,向彼得解释了中国的法律。 随后被告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了新的分期履行方案。 原告小彭先生在确认PE-TER再次回到中国后,同意了新确认的分期赔偿案。
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彼得确认尚欠小彭45000元,同意当天支付小彭10000元,之后每月全额支付7000元。
法官提醒
两个调停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同
在这个事件中,双方商定的上次调停协议和法院商定的调停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对此,本案担当法官分析,原被告迄今签订的调停协议实际上是普通合同,签订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根据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另一方不能根据调停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为这个调停协议在司法上没有得到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在双方当事人根据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之日的30天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
因此,达成调停协议的双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强制执行达成的调停协议。 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本身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根据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