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同时满足_要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先得满足这3个条件,否则就是违法的

张某一家是一个集体经济集团的成员,张某的孩子多年搬到镇上生活,户籍已经迁居,农村老房子只有张某一个人住。 村集团经协商认为张某人不适合拥有这么大的住宅用地,所以在相邻的地方给张某人重新分配住宅用地,但由于原住宅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归张某所有,张某决定对原住宅地上的房屋仍有使用权,修缮、新建该房屋

条件同时满足

张某的儿子在安静地修理了原宅地的房子后,以低价出租给朋友,不久前据说集体收回了那个宅地,张某的儿子和朋友的租赁期还没到期,所以不想收回那个宅地。 经过集体协商,张某及其儿子提起诉讼,控诉村里集体非法回收宅基地,认为住宅地上的房屋是自己的,只要地上有砖,集体就不能回收。

集体回收宅基地究竟是按照什么标准执行的呢?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回收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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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户人家多,按规定农村村民只有一户人家基地,即一户人家的原则。 家庭是按户口计算的,如果有一户多的现象的话,出现很多的宅地没有确实的权利,可以集体回收。

条件同时满足

2、超面积宅基地、一户中,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标准。 事例一样,由于历史原因户籍变更之前家庭有可能有多人,原来住宅面积很大,但是由于户籍逐渐变化,家庭只剩下一两人,这一两人占据了很大的用地。 此时,集团可以根据需要重新划分住宅用地,为村民配置适当面积的住宅用地,但原住宅地上的房屋不能翻修,甚至可以自然破损。

3、拆除空房或房屋倒塌、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确定可以直接回收的使用权的,经集体报告上级批准后,可以取消其土地登记,集体回收土地。 也就是说,如果家人外出打工,原住宅基地里没有人住的话,要注意定期检查房子的状态。 房子有倒塌、破坏的痕迹,必须立即修理。 否则,很有可能被回收。

条件同时满足

因此,在案例中,张某原住宅基地违反了面积标准,村集团有权为此重新划分适当面积的新住宅基地。 原住宅用地的房屋,张某拥有所有权,可以继续使用,但房屋自然破损后可以集体回收之前不能修缮或新建。 张某的儿子非法修缮房屋,原本不符合法律规定,村子集体回收宅基地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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