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见的回复意见_通城检察:书面回复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

12月5日,通城县检察院向人民监督员书面答复,相对不起诉诉案件的处理结果。

无意见的回复意见

咸宁市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傅文、刘瑞霞、陈四明,对通城县检察院处理的廖某甲贿赂案件进行评议,人民监督员以廖某甲未自首、立功为由,向廖某甲提起公诉,建议对涉嫌贿赂犯罪的主犯廖某乙立案调查。

通城县检察院重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回答,委托咸宁市检察院审查案件处理意见。 上级院认定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作用,从事犯罪,认罪态度比较好,可以依法轻微处理。 根据批评意见,该院依法就廖某甲犯贿赂罪的嫌疑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廖某乙犯罪地不在当地,通城检察机关无权管辖。 同时,检察机关的一些职能转会监察委员会,廖某乙的犯罪问题应由相应事务部门调查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方金标向人民监督员说明该院对廖某甲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和廖某乙没有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将事件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监督员,请人民监督员跟踪监督。

无意见的回复意见

人民监督充分承认检察机关的说明,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异议。 “这是我担任人民监督以来首次对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事件意见不一,我自己承认了检察官的相对不起诉决定,现在得到书面答复我放心了。” 人民监督代表陈四明这样说。

人民监督员作为社会监督的力量,要大胆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 检察机关在面对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时,应当立即答复。 这是检察机关深化检察公开,提高司法信任力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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