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四次会议_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提供法治遵循

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载体。 18日,刚刚结束的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计三十三条,自二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96年通过的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同时废除。

《条例》与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一致,联系起我省的实际情况,强调地方立法向上位法的实行、细分和补充。 《条例》主要根据国家法律的授权,对我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重要的生态、科学、有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相关活动,作出了准确可操作的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

为加强野生动物救护工作,《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野生动物救护设施建设的责任。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根据班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设立收容救援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 同时,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受伤、虚弱、饥饿、困难、迷路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应当立即向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报告。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救助或者将野生动物送交救援的机构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助。 补助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批准支付。

《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国家规定的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制度,保护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在发生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由当地人民政府补偿。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同时,还规定保险机构鼓励实施野生动物损害赔偿保险业务。 人工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交易过程中,认为人工繁殖许可证可以证明为合法来源,有利于监督和取缔非法狩猎行为,有效促进产业发展。 因此,新《条例》依照传统的许可制度,规定缩小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对人工繁殖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编目管理,编目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颁发人工繁殖许可证。

认为青蛙养殖对青蛙种群的扩大和我省林区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条例》明确规定了青蛙养殖的相关内容。 《条例》制定了具体的禁止行为,细分违法情况,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作者:阎紫谦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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