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记者招待会,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支持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的一些法律问题的解释》,通过网络支付、网络游戏、网络转播等泄露用户信息和刑事 同时,“说明”明确规定了很多罪犯“重操旧业”的现实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近年来网络犯罪事件蔓延,年年增加,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传统犯罪越来越向网络转移,加大了预防和处罚的难度。
数据显示,《刑法修正案(9)》规定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不正当利用信息网络罪和支持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自2015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依据修正后的刑法规定严惩网络犯罪。 截至2019年9月,全国法院审理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判决了473人。 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159起,223人,援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起,247人。
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拒绝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监督部门拒绝采取纠正措施纠正,情节严重的,拒绝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罪。
本次发表的“说明”的一大亮点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利用公共服务(如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网络接入、域名注册分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提供传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提供信息网络应用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信息分发、搜索引擎、即时消息、网络结算、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中转、网站建设、安全保护、广告宣传、应用店等。 它也包括在“web服务提供商”的范围内。
“说明”还根据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罪行情况,明确了其罪行标准。 其中,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时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时失去刑事案件的证据,情节严重时有其他严重情况时,纳入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犯罪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在网络犯罪的相当程度上存在再犯现象,许多犯罪者“重新操纵旧行业”的现实基础上,“说明”不履行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义务,不正当利用信息网络, 对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者依法宣布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即“本说明中规定的犯罪受到处罚时,根据预防犯罪情况和再犯的需要,可以依法宣布职业禁止的管制,被判缓刑时,依法依法
《解释》规定,对有关犯罪分子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禁令,可以防止“重新操纵旧职业”。 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损害罪犯,剥夺他们再犯罪的能力”姜启波进一步说明。
姜启波将实施“解释”发布,严厉处罚网络犯罪,为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促进广大民众共享网络发展成果的更多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