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治日报记者赖隈集团通讯员罗丽丹
柳城县吕之风发现自己的电动汽车用完后,马上开车报警到派出所,途中看到侄子开着那辆“被盗”的电动汽车,就开车切断,发生交通事故,电动汽车的乘客受伤。 保险公司认为这次事故不是交通事故,拒绝赔偿,提起诉讼。 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被盗”汽车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017年5月4日上午,吕便发现自己的电动汽车不见了。 他打电话通报后,开着亲戚的车去派出所做了记录。 途中,吕风看到13岁的侄子吕图强开着那辆“被盗”的电动汽车,便把曹更佳、曹冠绝等三个孩子载到车上。 吕的风很快就赶回去,超过电动汽车停车。 鲁图强手不及,电动汽车撞到汽车后面摔倒,曹更佳摔倒受伤。 曹更佳住院治疗2次,花费数万元。 之后曹更佳亲自申请司法鉴定,被评为8级障碍。
交通警察部门制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梁风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吕梁强负次要责任。
经交通警察部门调解,2018年9月19日曹更佳的父亲、吕图强的父亲、吕之风签订了赔偿协议,曹更佳的医疗费用和损失首先由保证事故的汽车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吕之风和吕图强的父亲分别承担1万元,赔偿金约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
保险公司不承认交通工具发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相关事故不是交通事故,拒绝支付赔偿金。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9.37万元
曹更佳向柳城县人民法院索取鲁图强父亲、鲁风、保险公司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恤金等共计15万多元。
柳城县法院审理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专门机关根据现场调查、调查情况和相关检查、鉴定结论制定的专门证据。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写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有反对证据的除外。 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书有异议,但没有提出证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申请没有被取消,法院采用了认定书。
柳城县法院依法认定曹更佳受伤经济损失14.57万元,保险公司在交通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9.37万元,馀曹更佳之父、吕图强之父、吕之风签订的赔偿协议由吕之风、吕图强之父各赔偿1万元。
柳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曹更佳9.37万元的吕便浴,吕图强父亲分别赔偿曹更佳1万元。
二审修订保险公司赔偿8.97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4月23日上诉,再次要求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吕风拦截了被盗的电动车辆,主观上是故意的,与交通事故中规定的主观过失和事故不一致,相关事故不是交通事故,曹更佳的损失不在交通保险的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没有赔偿义务。
曹更佳在吕之风吕图强驾驶的电动车前突然停了下来。 鲁图强无法避免冲突,双方并非故意,围绕事件的事故属于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要求柳州市中院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鲁图强的父亲,鲁风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失和事故而丧失人身和财产的事件。 事件发生时,吕风确实在追赶认为被盗的电动汽车,但是电动汽车撞到汽车,曹更佳受伤的结果,并不是想发生吕风,因此本案必须认定为交通事故。 吕便风一过马上停车,与鲁图强驾驶的电动汽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吕便风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鲁图强在未满16岁时开电动汽车,有开电动汽车的违法行为,也是事故的原因,鲁图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鲁图强尚未成年,赔偿金依法由父亲支付。
中院指出,鲁风造成交通事故,曹更佳受伤,鲁风是侵害者。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者对损害有过失的,损害是受害者故意造成的,损害是第三者造成的,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因紧急避难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者的责任。 保险司主张的自救行为不属于这些情况,侵权人吕的风气也没有免除责任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柳州市中院依法认定曹更佳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4.57万元,保险公司在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曹更佳8.97万元,吕梁风吕图强父亲根据与曹更佳父亲协商各赔偿1万元。
柳州市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曹更佳8.97万元,吕梁风、吕图强父亲赔偿曹更佳各1万元。
(文章中的人名是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