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湖,又称达富湖,蒙古语为“海之湖”,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草原西部,水域最大面积达2339平方公里,是中国第四大淡水湖。 水天一色,游人如织。
7月27日下午2点左右,《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途中,看到呼伦湖景区出口的车辆排起了长队。 现场的民间保安官向各车摇晃窗户,要求路边的老夫妇识别车内的人。 根据询问,有人因为车子擦伤了,伤害了老人的儿子,开车逃跑了。
“在这样的陆地上发生的事情,处理起来不难。 冰上交通事故更令人头痛”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交通巡查队的兰钦山大队长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从每年10月开始,呼伦湖将迎来长达七、八个月的冰期,最低气温为零下四、五十度。 呼伦湖冬季全面封冰后,形成了美丽的生态风景,但也是冰上交通事故频发的季节。
“冰一旦凝固,各种车辆可以在冰上行驶,渔业生产等活动也可以在冰上进行,但冰面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具体的法律执法有法律死角,希望有关部门尽快调整法律。”
经常发生冰上交通事故
危害生命安全
呼伦湖的冰上交通活动主要是渔业生产。 呼伦湖渔业公司捕鱼虾的生产一般在春节前后,最常见的渔业生产队伍有20支以上,参与生产的汽车拖拉机超过百台,各种生产者上千人。 另外,也有人为了雕刻冰灯在这里进行除冰作业。
非法渔业活动多发生在封冰初期和融冰期。 据说这两个时期渔业资源的活跃性高,容易捕鱼,但是冰变薄,冰融化变薄,呼伦湖的冰发生很大变化,在冰上活动的话,容易遭遇落水等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2001年12月15日,扎区居民的奖育德、王海昌等7人驾车携带网络和冰创等私人捕捞工具偷捕到呼伦湖,在王八山附近的冰面上遇到青沟,坠入湖中,全部死亡。
2006年4月28日6点左右,8名逮捕者乘坐改造三轮车在呼伦湖西岸冰面非法捕鱼。 随着气温的上升,冰面融化,8人被困在冰面里一夜。
2016年11月3日晚,呼伦湖刚封冰,两名非法者改造三轮摩托车冰块进行非法捕捞,在本金附近冰面崩溃,两人死亡。
今年2月,呼伦湖公安局接到通报,车辆在呼伦湖区冰上行驶时掉入湖面冰中,车里有两名游客被困。 因为位于旷野,没有路标,手机的信号中断,警察很难正确找到寻找游客和车辆的具体位置。 经过多次搜查,1小时后,民警们终于在距白沙包岸2公里的冰上发现了被困的大众。
呼伦湖公安局高国权副局长称:“在呼伦湖周边从事交通运输的车辆,冬季封冰后往往通过在冰上行驶来节约时间和费用。”由于冰的变化频繁,驾驶员很难马上掌握清沟、青眼的变动情况,也有运输车辆超负荷,每年在呼伦湖冰面上会发生很多车辆落水事故
与此同时,由于冰上行驶比陆地行驶距离要近,因此各种车辆多在冰上行驶。 大雪时,陆地道路积雪厚,车辆完全不能通行,沿湖苏木乡、嘎嘎村车辆也只能乘冰。
2004年冰封初期,扎诺尔居民从某牧点回家,渴望近路在冰上奔跑,走到本金一带时,冰道滑得太多,与另一边同在冰上奔跑的东风车相撞,因急救而无效死亡的2008年12月4日,3辆车从呼伦湖西岸堆积湖沙 从冰上运往扎诺尔,车辆到西岸五一附近的冰面时,冰面清沟新开,拖砂车过载损坏冰面,3辆车全部落水,3名装卸工人全部遇难……
近年来,到了冬天,去呼伦湖冬天捕捉的游客增加了,其中很多是自己游泳,驾驶员等经常遇到封住呼伦湖冰的情况,或者不习惯冰上的道路,汽车掉落、被困、失去方向的情况。 从去年开始,有人多的中型巴士也擅自进入呼伦湖冰面,其崩溃的危险性远远高于其他车辆。
不能在冰上交通
警方呼吁完善立法
目前呼伦湖公安局是全国唯一以资源保护为主,兼具治安管理功能的专业公安机关。 行使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刑事侦查、安全防卫等职责权限,承担渔业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
呼伦湖公安局成立于1973年,最初称为达富湖水上边境公安局,主要负责达富湖的渔业管理,后来更名为达富湖水上公安局,2000年被命名为呼伦贝尔市公安局达富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局,主要作用是渔业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2019年1月1日,达富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安局更名为现,派出所从3个增至8个,保护水域面积扩大到7400平方公里。
呼伦湖公安局局长时文华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呼伦湖公安交巡警队是行使呼伦湖冰上交通管理权的主要机构。 但是,在具体的管理中,由于交通法规中没有冰上交通管理条款,管理不能适应情况。 出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管辖区治安的责任,经常采取巡冰、设置危险标志等措施,车辆无法正规管理。 处理这种非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完善相关法律。
据说非道路是约定的俗成,这是对道路概念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道路是指道路、城市道路和机关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汽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通行使用的场所。
除此之外都属于非道路范围,包括自营、自营、自营、自营、自营、自营、自营、自营、自营、自营、自营、自营、自营、自营、道路在内的农村铺设水泥路、沥青路, 拆除砂砾路等机械耕作路村民住宅前后建造的道路和自然开通的路面封闭住宅区内大楼群之间的路面机构、团体、机构内部路面、工厂矿、企业机构、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村居住后, 未引渡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道路切断未引渡作物场所的庭院工程,未竣工或竣工但未引渡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其他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的道路。
实践中,由于大量非道路交通事故未被受理,受理后处理存在诸多实际困难,事故未及时处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危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通过非道路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通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警察部门处理。
有专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公安机关只能对道路交通事故事件进行取证、调查,提出责任分析意见,但不能适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当事人。 非道路交通事故需要相关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处罚。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当事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以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死罪被判刑,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事故罪的处罚规定不适用。
目前呼伦湖公安局也在探索解决冰上交通管理问题的途径。 例如,交通警察大队每年定期进行冰地调查研究,在清沟、青眼等有大安全危险的区域设置禁止警告标识,根据冰的变化情况立即变更位置,警告驾驶员和其他冰上交通工作人员禁止通行和慎重通行,警告驾驶员等避免危险,尽量减少冰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于目前交通法规无冰上管理条款问题,警方积极协调补充交通法规立法部门,地方立法机关对呼伦湖冰上交通管理的特殊情况制定地方专门法规,确保依法管理。 例如参考陆上管理车辆的法规制定冰上管理规定:明确冰上严重违法违反、交通事故等检查权限,不按照上冰车辆的管理,明确不符合安全设施车辆的处罚,并给予呼伦湖冰上交通管理部门相应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