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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订货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实施中、结束时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和确认。 一般工程结算分定期结算、阶段结算、年终结算和竣工结算等方式。
定期结算应在指定期间内提交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进度报告,并与工程款结算发票一起签发承包人签证,进行工程款结算。 分阶段结算是指以个别(或单位)工程为对象,根据其施工形象的进度分为几个施工阶段,分阶段结算工程费用的年终结算是指单位工程或个别工程本年度不能竣工,为了正确统计施工企业本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建设投资的完成情况,对施工中的工程 从严格意义上讲,工程定期结算、工程分阶段结算、工程年终结算属于工程进度款中间支付结算,中间支付的内容在本章第四节介绍,本节重点介绍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订货承包双方按照工程合同约定计算、调整和确认完成的工程项目合同价款。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计算、个别工程竣工结算和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个别工程竣工结算由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构成,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个别工程竣工结算构成。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查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执行发包人审查的总承包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经总承包人审查后由发包人审查。 个别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由总(承)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以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成本咨询机构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由班级财政部门审查。 个别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经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有效。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期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未在规定期内完成的,提出正当理由未能延期的,责任自负。
1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成本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成本咨询人核对。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各专业工程量清单核算规范
(二)工程合同;
(三)发行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四)订货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确认调整后追加(减额)的合同价款
(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
(六)投标文件
(七)其他依据。
2 .工程竣工结算的评价原则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应规定的计价原则:
(一)支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单价项目发生必须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的调整时,按发包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时,应按订单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的施工费按国家、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三)其他项目应按以下规定评价:
一)日计工人应按发包人的实际签证确认事项计算
2 )临时估价应由订货承包双方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估价规范》GB 50500-2013的有关规定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 如果发生调整,按订单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施工索赔费用应根据订货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根据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六)临时金额扣除工程款调整(含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有馀地返还发包人。
(四)规章费和增值税应当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另外,订货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中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应在竣工结算处理中直接结算。
采用总价合同时,根据合同总价,采用合同约定可调整内容和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的单价合同时,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应当一定,按合同约定计量,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
3 .竣工结算的审查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内向承包人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发出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得到答复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的,竣工结算
(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的,认为竣工结算文件已经认可的建设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 应在答复期内向承包人提出,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约定期内可与承包人协商的发包人在协商期内未能与承包人协商,或经协商无法与承包人协商的,应委托工程成本咨询机构进行竣工审查,在协商期满后约定期内由工程成本咨询机构向承包人提出
(三)发包人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对,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符的,应当向承包人提出核对,承包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出核对结论和不同意见的说明 工程成本咨询机构收到承包人异议后,应再次检讨,检讨无异议。 订货承包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在讨论完竣工结算处理后仍有异议的,对无异议部分进行不完全竣工结算的异议部分由订货承包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按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处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承包人批准。
(四)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事竣工结算审查一般应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要收集、整理竣工结算审查项目的审查依据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的提交检验、验证、接收工作,对应资料缺陷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
2 )审查阶段包括现场审查验证,召开审查会议,明确问题,提出依据资料和必要补充措施,形成会议记录,进行计量、评审和确定工作,完成初步审查报告。
3 )审定阶段应包括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和承包人与发包人沟通、协调会议召开、分支事项处理、竣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形成、竣工结算审查签名表批准、竣工结算审查报告书提交等工作。
(五)竣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竣工结算审查书的封面、签名页面、竣工结算审查报告书、竣工结算审查签名表、竣工结算审查摘要比较表、个别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摘要比较表、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摘要比较表等。
(六)竣工结算审查应采用全面审查法,除咨询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采用重点审查法、抽样审查法、模拟审查法等其他方法。
4 .质量争议工程竣工结算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拒绝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竣工验收或未竣工验收但实际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的保证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处理。
(二)竣工未验收实际使用的工程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对有争议的部分委托合格的验收鉴定机关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由工程质量监督机关处理决定执行后处理竣工结算,无争议的部分竣工结算不得按合同约定处理
二、竣工结算金的支付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订货承包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委托工程成本咨询机构对已经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复核。 发包人应根据竣工结算文件立即支付竣工结算金。 竣工结算文件应由发包人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 .承包人提出竣工结算金的支付申请
承包人应当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出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这项申请应包括:
(一)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二)累计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三)应扣押的质量保证金;
(四)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金额。
2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提出竣工结算金支付申请后,在约定的期限内验证,并向承包人发放竣工结算支付证明。
3 .支付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在发放竣工结算支付证明书后的约定期内,按竣工结算支付证明书中记载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金。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峻工结算金支付申请后规定时间内不予验证。 未向承包人发出峻工结算支付证明书的,承包人竣工结算支付申请被认为经发包人认可的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的规定时间内,按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书中记载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未按规定程序支付竣工结算金的,承包人可以催促发包人支付,有权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 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后,尚未支付规定时间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打折该工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该工程 承包人优先支付这项工程的折扣和拍卖价款。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 2017)38号)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从相应的工程款中预约,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的资金。 缺陷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对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间。 缺陷责任期间一般为1年,最长为2年以下,订货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 2017)138号)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限自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因发包人原因工程未能按时竣工验收,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 .工程质量保证范围和内容
工程质量保证书约定的建设工程保修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厕所、房间和外墙面防漏、供热和制冷系统、电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证的内容,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证书。
因用户不当使用或装修改造、结构变更、随意添加设施或设备造成的建筑功能不良或破损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失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3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约和管理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