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股票发行与转让
股票的发行和转让
股票种类
1 .普通股和优先股
(一)优先股东优先向普通股东支付股息,分配剩馀财产,优先股东不参与公司的决定。
(二)发行条件:公司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总数的50%,资金筹措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提示】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包括在计算中。
(3)决策权: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
【提示】决策权不受限制时:
先股东关系密切:出席会议的普通股东(包括表决权恢复在内的优先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有三分之二以上被通过,出席会议的优先股东(不包括表决权恢复在内的优先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有三分之二以上被通过: (2/3)
(一)修改有关公司章程优先股的内容;
(二)使公司注册资本一度或累计减少10%以上;
(三)公司合并、个别、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表决权恢复:公司累计在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优先股1股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提示】表决权恢复阶段:
(1)股息在下一会计年度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到公司全额支付。
(2)对于红利不能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将恢复到公司全额支付当年的红利。
2 .记名式和无记名式
(一)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份必须是记名形式。 应该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字和姓名,不得分居或以代表名记名。
(二)发行无记名股份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份数、编号以及发行日期。
(二)股票发行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一发行中的同股应享有同等权利,享有同等利益。 在同一股票发行中,同一种类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必须相同。
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根据面额(不一定是1元),可以超过面额,但不能低于面额。
(四)股票转让的限制;
1 .股票转让的方式
(一)记名方式: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提示】在股东大会召开的20天前或者公司决定红利的基准日的5天前,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2)无记名股票:转让该股票后立即生效。
2 .股票转让的限制
(一)发起人;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限制:
①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意】持有股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转让全部。
③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注意】除上述规定因司法的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导致股票变动的情况外。
买卖限制:
下一期间不准买卖我们的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的30天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天内
③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依法披露后2天内。
3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2019年变化)
法定条件回购程序必须经过(1)要求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②收购日起10天内注销。 (2)必须经过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②必须在6个月内转让或解约。 (三)将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票激励的①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有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发行股份总额的10%,必须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③上市公司应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四)股东对股东大会制定的公司合并、个别决议提出异议,公司收购股票必须在6个月内转让或解约。 (5)股票为了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同上(3)(6)上市公司为了维持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同上(3)是必要的
【提示】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