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_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信访

为维护社会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净化社会风气、依法处理访问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访问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处理访问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通告如下

访问者依法访问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多数人提出共同访问事项的,应选出不得超过5人的代表。 访问者在访问活动中或以访问为名实施以下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各级党政机关、企业机关、人民团体、重要的公共场所及其周围,大众实施统一服装、统一标志的穿戴、静坐滞留、发布资料的揭示、口号呼吁、横幅、服装等行为,跳楼、服毒等自杀、自伤行为,情节严重,秩序混乱,工作、生产、营运

二、各级党政机关、企业机关、人民团体,大批强制冲突,包围大门通道,包围员工,谩骂岗位,掷石等国家机关行为受到冲击,国家机关不能正常工作的

三、集体扰乱车站、码头、民航站、商场、公园、电影院、展览会、运动场及周边公共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集体堵塞交通秩序,阻碍或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组织、煽动、援助他人到各级党政机关、企业机构、人民团体、重要公共场所及其周边,非法集会,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追击、拦截、谩骂、恐吓、擅自殴打他人、贪婪、擅自损坏、公私财产的;

六、编造虚假信息、捏造虚假信息在网上传播、在网上传播人员、惹麻烦、造成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

七、以暴力、恐吓方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受到严重惩罚

八、非法将枪支、弹药、限制性刀具或爆炸性、爆炸性、放射性、污染性、腐蚀性物品带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建立网站、通信集团以访问活动或访问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知道访问活动或访问为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向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援助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十、重点打击行为:煽动、教唆、组织、企划指挥实施非法集聚的,与其他利益诉求群体串联实施“抱团”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破坏公私财产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在特定场所或重大活动节日,实施本通告第1至第9条所述的违法犯罪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受到处罚时,应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填写家庭诚信文件。 永久记录违法犯罪的个人信息,影响儿童等直系亲属的政治审查,影响考试、入党、征兵、考试机构的事业单位、就业等,取消受政府优待政策的资格。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孝感市公安局

孝感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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