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12月12日在宁波海关官方网站发布了宁波摩克斯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UL和图形”商标权的投光器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知字〔2019〕0522号)。
当事人姓名:宁波穆阿克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1268428615XB
法定代表人:叶增辉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茶亭庵村李花桥村(新兴工业园区)
2019年7月20日,宁波摩克斯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投光器、照明器具(铝制支架)等货物(报关单编号: 310120190517830793 )。 经检验,该货物中有“UL和图形”商标的照明器具部件(铝托架) 14箱134个,价值1924元。 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货物是侵害其“UL和图形”(海关备注号: T2018-66215 )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向海关申请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我经过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照明器具零部件(铝制支架)中使用的“UL和图形”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没有得到商标权人的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货物是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是出口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以上事实以一套出口报关单、一套检查记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UL和图形”商标的照明器具零件(铝制支架) 14箱134个,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付罚款的,可以按照每日处罚金额的3%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依法变更价格支付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手段,或者向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支付的人民法院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责任编辑:八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