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_关于宁波盛威卓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VW及图形 ”商标权的轮毂盖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12月12日在宁波海关官方网站发布宁波盛威卓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VW和图形”商标权的枢纽复盖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知字〔2019〕0524号)。

当事人名称:宁波盛威卓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79603773X4

法定代表人:郑红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启新路55-1号

2019年7月17日,宁波盛威卓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散热器水道、汽车开关、汽车诊断装置等货物。 经检验,该货物中有“VW和图形”商标的轮毂盖5箱1500个,价值8612元。 大众株式会社认为这些货物是侵害了VW和图形(海关备注号: T2018-72827 )的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向海关申请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我经过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轮毂套上使用的“VW和图形”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没有得到商标权人的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货物是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是出口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以上事实以一套出口报关单、一套检查记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VW及图形”商标的轮毂盖5箱1500个),支付罚款人民币9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付罚款的,可以按照每日处罚金额的3%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依法变更价格支付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手段,或者向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支付的人民法院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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