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指甲口服治疗_淄博一修脚店治疗灰指甲导致顾客脚过敏 赔千元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8月5日信7月31日,市民高先生(假名)打电话给中国山东网淄博新闻热线0533-7996966,前几天,自己的脚上长了灰爪,在修脚店治疗后,结果很辛苦,脚趾过敏。 经过多次周折,在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事务所(以下简称张店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调解下,担心脚感染病毒的高先生与店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灰指甲口服治疗

高先生本月初,在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的扬州修脚店治疗灰指甲,经过4次治疗后,发现自己的脚趾头出现了水泡,修脚技师说还处于正常状况,然后不到几天脚趾头就变色开始发痒,回顾“不感染吗”。 她很担心。 发现问题后,店方带着高先生去医院进行检查,支付了当天的治疗费。 医生说用于药物和治疗的创伤膏有引起过敏的可能性,委托高先生进行一周的药物治疗后再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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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的说法让高先生不安。 “我现在每天脚特别痒,晚上都睡不着,白天也不能上班,所以向店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费用、工作费用等,店方只是同意后期治疗脚,不同意赔偿其他费用。”高郁郁闷地说。

下午16点左右,记者来到这家关于高先生投诉的修理店,店员对高先生说:“治疗中脚发泡或过敏的话,我们承认可能是在治疗中引起的,我们承担下一切治疗费用,为道歉赠送修理脚的消费卡,进行补偿。” 但是高先生要求赔偿5千元精神损害的损失、误工费等,店方的工作人员说不能接受。

此后,双方多次协商,但意见分歧太大,不一致。 没办法,高先生向张店区消保委员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张店区消防委员会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查调整。 经过调查,经营者承认消费者的脚是店内技师在修理脚的过程中操作失误造成的,同意赔偿,但不接受高女提出的精神损害费用和过劳费用的赔偿。 因此,员工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给消费者和其他受害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 敦促业者立即改进和加强员工培训。 业者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立刻向高先生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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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停,双方最终达成调停协议:店方承担其后期治疗费,向消费者退还卡费一次1000元。 投诉人高先生对这个结果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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