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扇贝离奇死亡_会员受邀参演后死亡,大连一健身中心担责三成赔29万余元

健身中心举办了年末的公演,因为“速度和热情”这个自行车项目的人手不够,所以寻找会员参加了表演。 节目表演结束后,会员倒下,被救出也没想到死亡了。 据悉该会员胃内的食物逆流,导致吸入性窒息死亡。 法院判断健身中心承担三成责任,赔偿29万多元。

会员参加健身中心的演出而死亡

2018年12月30日18点左右,在瓦房店健身中心所在公司大厅的舞台上进行年末公演,被称为“速度和热情”的首次自行车比赛人手不足,健身中心的健身中心会员梁参加了。

表演结束不久,梁先生就不会倒下。 之后,他被送到瓦房店市中心医院,在救治中死亡。 根据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梁先生的死因符合胃内食物逆流,引起吸入性窒息死亡。

梁先生的家人认为,梁先生在表演的时候,身体这么强,无法承受过载运动而死亡,健身中心和一家公司对梁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 梁氏家属向法院起诉健身中心和某公司,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葬礼费用等合计97万多元。

一审健身中心承担三成责任

在法院审理中,健身中心组织的公演是自愿参与的活动,不是强制性的,梁先生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者,必须理解自己的体力是否适应这项运动。 梁先生对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健身中心活动的组织者对梁先生的表演项目的强度等无法履行警告、提示义务,必须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 关于梁先生家属主张某公司也应负责任的问题,本次公演的场所由某公司提供,但梁先生的死亡与公演场所的安全设施无关,因此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健身中心赔偿梁先生家属经济损失29万多元。

双方上诉二审均维持原判

梁先生的家人和健身中心提出上诉。

根据法医学司法鉴定的意见,梁先生的家属认为梁先生参加公演是为了健身中心的利益,被动参加公演,梁先生不是死于自身疾病,而是因自身以外的原因死亡,梁先生最多负有50%的责任,原裁决是健身中心

健身中心认为,梁先生的死因相当于胃内食物倒流引起的吸入性窒息死亡,但该鉴定结果只显示梁先生的死亡结果,没有说明诱发胃内食物倒流的原因是什么,梁先生在自行车表演结束后,不是立刻倒下,而是表演结束后,喝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故意或有意扩大同一侵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梁先生进行激烈运动后喝水这一过失行为也应该作为本案的考虑范围。 梁氏引起胃内食物逆流与完成自行车项目有因果关系,或与自行车项目强度有因果关系,是健身中心判断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梁氏家属应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健身中心认定对表演项目的强度没有履行警告和提示义务,与事实不一致。

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会员参加汇丰后,死亡健身中心将赔偿29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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