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_买互联网保险只能到持牌机构自营平台

□记者朱艳霞

“对持牌保险机构有利,持牌机构规范互联网业务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保险机构增加科技投入,有助于加强自己的互联网业务能力建设,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关于“网络保险业务的监督方法(征求意见的原稿)”,国寿电气商务相关人员接受《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采访时,谈到:

互联网保险

有利于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办法”明确界定持牌保险机构的权利义务,加强其主体责任,客户保险网页应属于持牌机构的自营平台。

目前,保险机构的互联网业务过于依赖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流量和技术。 人保、国寿等老字号保险企业已经建立了完整的自营平台,但现在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业绩不佳。 一些新兴的保险企业主要依赖于第三方平台获得保险费收入。

以网络非汽车保险业务为例,2019年上半年,第三方网络平台贡献度为64.85%,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贡献度为22.77%,保险公司PC主页贡献度为7.55%,保险公司移动终端贡献度仅为2.83%。

据国寿电气商务人员透露,第三方平台在引流过程中会根据自己的理解和特点展示保险产品,各平台的宣传形式内容不一致,容易出现销售错误。 另外,一些第三方平台通过垄断资源获得过剩佣金,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信美相互保险理事长杨帆也认为第三者的网络平台具有突出的资源优势,但存在偏差。 以往的“网络保险业务监督暂行办法”对第三方的网络平台有一定的限制,但总体上阈值较低,很难明确定义其实际作用。 特别是自我管理能力弱、技术能力不强的平台,容易被引流、宣传等行为的合规性忽视,顾客的信息安全等身边的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办法》公布将彻底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难题,打击保险费行为,控制渠道费用。 短期内可能影响场景类保险业绩,这有助于减少消费差错,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促进行业长期稳定发展。

加强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方法”,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将改变合作方式,第三方平台将从流量入口转变为市场宣传入口。

“作为保险机构本身,将来要从合规的角度规范第三方平台的营销行为。 短期面临技术、行为等调整阵痛,长期以来,现有第三方网络平台将发挥更好的资源优势,与保险机构形成互补力量,有助于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变革升级。 杨帆说。

“办法”要求网络保险员工“有证据”,保险机构应承担合规主体的责任,在公司级统一管理销售行为。 换句话说,根据证券、法规遵从性,营销人员可以利用互联网营销工具向消费者提供高效且便利的服务。

此外,“方法”增加了惩罚条例,即在上述任一阶段出现了违反“方法”的行为,保险机构承担责任,进一步巩固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

促使保险机构投入技术

根据“方法”,客户不能直接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购买产品,但可以通过链接等向保险机构的自营平台投保。 这对自营平台的技术结构、响应速度、对话路径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保险机构的互联网业务多依赖于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投资不足,进展不顺利”国寿电商相关人士表示,“方法”的公布将增加保险机构从人才、技术等方面对互联网业务的投入,加强自营平台的建设

毕竟,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可以不出门,通过网络购买自己想要的东西,保险也不例外。 发展网络保险业务,满足人们便利迅速的消费需求是一个势头。

“方法”的公布为先进技术在保险业的迅速应用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也是保险机构重要的变革机会。 “对于新兴保险企业来说,在全国各地铺设据点是不现实的。 他们应该抓住这个机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保险费的库存。 对于网站机构众多的老牌风险企业,有必要考虑如何通过互联网业务提高增长率。 国寿电器商的相关人员说。

杨帆表示,为确保服务响应速度,提高消费者体验,保险机构必须从企业基因、组织形态、技术结构、运营方式、交流渠道、产品形态等6个方面进行变更。 其中企业基因变化最根本,要迅速适应变化,企业必须具有“用户第一”和“科技融合”的思路和能力。

同时,保险机构拥有稳定的技术基础和强大的数据中心,以正确的用户图像重新定义业务规则。 不仅销售前端,核保险、索赔、保全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

“这是整个行业系统变革的升级,是全面提高科技能力、加强用户思维的一大契机。”杨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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