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_独家重磅|万字长文,解析互联网保险新规十大监管变化

这些力量不是命运,而是轨迹。 他们不是我要去哪里的预测。 只是告诉我们不久的将来我们会向哪个方向前进,必然。

——《必然Kevin·Kelly》

12月13日,“今日保”发布了《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有关保险机构、网络机构及部分银行机构征求意见。

各方期待的网络保险监督新规则终于出台。

大背景是保险业随着整体经济的变革而发展,保险产品结构不断优化,保险保障功能不断强化,保险服务实体经济、国民生活的功能进一步强调。

更加引人注目的背景是普惠保险的演变、保险科学技术蝶形的变化、船只已经走过,剑也已经走过。

从2015年的“网络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到今天的“网络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从“暂行办法”到“方法”的差距超过了5年的岁月。

请记住5年前的“暂定方法”5年后,岁月移星,网络保险就像黄金路线。 随着网络经济和金融科技的发展,网络保险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需要修改网络保险监管制度。

互联网保险

因此,在网络保险顶级设计备受瞩目的背景下,本次银保监会成立了由12个业务部门和部门组成的网络保险监督团队,由中介部主导,与法规部、创新事业部、消费保险局、保险部、人身保险部等领导团队成员合作,完成的新规则为什么会发生很大变化

事实上,联想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预见到极其综合的复杂性,立法的困难性。 但是,新规则的出现,在正确防范风险的同时,必须接受创新、灵魂和温度,在年底对业界和市场产生了巨大的期待。

与去年10月的试水意见征稿相比,新规则从结构和内容发生了很多变化:共7章106条,包括总则、一般经营规则、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组织持牌、人员持牌、业务与监督界限清晰、第三方平台重新定位、监督对象与范围前所未有……详细研究新规则:“贯彻问题方向、风险对策、慎重包容,发展先进的新型职业健康合规, 鼓励统一推进,实现政策统一、简洁”的总体监督理念中,监督思想可以总结为六个核心

①明确把握网络保险问题的本质

②密切注视卡机构本体的责任;

③分析重建“第三方网络平台”

④疏密结合规范员工的营销宣传

⑤用正面引导解决政策公平性

⑥创新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

期间最大的变化是新标准提升到部门规则,进一步填空、规划责任、开始更系统的监督管理,上述监督管理门户向前迈进,着重于卡公司的责任归属,推进第三方网络平台升级变革,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监督管理逻辑

一句话很难明确地说明2万多字的新规则,“今日保”在快速读完新规则和起草说明后,整理了十大监督管理变化,枝蔓延开来,用一家人的语言来款待业界。

一个铁则: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什么是网络保险业务?

本法网络保险业务是保险机构利用网络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这种方法的网络保险产品是保险机构通过网络销售的保险产品。

什么是保险机构?

本方法中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包括相互保险组织)和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算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谁能做网络保险业务?

①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网络保险营销宣传,依法受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委托,开展保险营销宣传的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体等网络保险营销宣传协助机构除外。

②保险公司必须通过自营网络平台或者其他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网络保险产品。 网络保险业务中的顾客保险网页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

③保险中介机构应通过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客户保险网页应属于该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的自营网络平台。

解读:明确网络保险的定义,机构应持牌

新规则再次明确了互联网保险的经营主体,对于互联网工具在不同场合的应用和流程融合的业务,有明确的适用性规范,业务行为的双重管理加强了管理力度。

同时,新规则将经营主体从专业中介扩展为兼业代理,不仅仅是银行系兼业代理。

实际上,这也要贯彻监督管理,强调长期机构的卡经营问题,以顾客保险网页必须属于卡持有机构的自营平台,保险机构难以获取顾客信息,卡持有机构不能停止保险费,渠道费用低等顽固的疾病为对象。

这也有助于监督保险机构的“法人意识”和强化自律能力的表现,加强保险机构自身能力评价、市场宣传、信息披露、对外合作管理、售后服务等主体责任。

2一个界限:明确保险法人机构、第三方平台和网络保险业务的经营界限

①本方法所谓专业网络保险公司,是指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为促进保险业务和网络、大数据等新技术的融合创新,允许成立和依法注册,不设分行,在全国专业开展网络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②专业互联网公司不得设立分公司,不得在线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在线销售保险产品。

解读:为专业互联网公司腾出空间

为了鼓励探索创新,新规定了它,专业网络保险公司不设分公司,不得在线销售保险,但规定在更广泛的保险范围内支持在线经营。

作为探索与融合的新试点,监管是在有限范围内允许一些政策突破,开展试点的常规手段。 同时,既然是飞行员,飞行员必须督促飞行员专注于飞行目的。

③本方法所谓的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法人机构依据法律设立的运营网络保险业务的信息系统。 保险机构的分公司以及与保险机构有股票、人员等相关关系的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解读:卡片保持机制与第三方平台相互独立

新规则是公开自营网络平台,旨在在保险机构应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的显着位置揭示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保险等各种信息,防止风险交叉。

另外,根据第一条网络业务的定义,新的规则明确了政策的适用标准,经营的界限很明显。 新中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独立理解产品信息,完成保险行为的只有互联网保险业务,与此相伴,对互联网业务的卡片持有机构也提出了系统管理要求。

对于与当前网上业务监督政策的关系,新规则将立足于当前政策,根据网上业务的特点进行准确的调整、陷阱和系统化规定。

更重要的是,作为独立法人的卡保持机构,不仅仅是“最前线”,连锁整体的基础设施也是必要的。

三一提升:方法成为部门规则,增加惩罚

诠释:严格监管仍然是主要基调,增加处罚措施

对于暂行办法,升级为部门规章的网络保险新规章为惩罚章节第6章,增设了法律责任。

非法经营,主体不合格,突破网络保险产品范围,中介机构突破保险范围,分行经营网络业务,提供登记及时、虚假信息,支付合同外利润,营销宣传机构不符合条件,员工违反营销宣传; 市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的其他违反行为、保险机构的其他违反行为、保险机构违反信息披露和市场营销宣传要求、保险机构的其他违反行为等14种违反处罚行为,也是网络保险的长期顽固治疗。

四项硬指标:网络安全级别保护认证

①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需要以下条件

"拥有支持网络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与保险机构内其他应用系统有效隔离. "

"有完整的边界保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灾难恢复等信息安全手段和管理系统. "

"自营网络平台、支持网络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至少要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进行保护,至少要取得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定期实施等级保护评价. "

②保险机构委托网络保险营销宣传的,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安全可靠的网络运营体系、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和顾客信息保护制度,至少应当取得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认证。

解读:信息安全管理,新规则提出了更全面的要求

联想现在频繁发生的网络安全问题,各部委推行的国家网络安全等级的保护,这次银保监会提出相应的认证要求并不意外,势头很大。

不同的是,卡保持机构必须达到3级,而卡保持机构以外的机构必须达到2级。

五一条中介监督规范:赏优罚差,在全国受欢迎

①保险机构经营网络保险业务条件的第8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是全国性机构,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登记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也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督的要求。

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网络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符合本办法要求,慎重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能力的保险中介机构。 必须与保险中介机构签订合作或委托协议,确定合作和委托的范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③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宣传、技术支持、提供客户服务的机构规范使用机构的简称,明确识别所属行业的细分类,宣传活动中不得使用“XX保险”和“XX保险平台”等易混淆行业分类的文字,与其他机构、其他产品、其他服务相同或混乱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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