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旧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第一起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开庭审判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了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和被告人杨某的调停,被告人当场履行植被恢复赔偿费用,有效维持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被告人杨某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长期非法占领的红河州石岩寨国有林场位于旧市鸡街镇甸尾村委旧寨村组里山“豺犬冲”的38.18亩国家公益林林地,擅自改变占有林地的用途,种植农作物,饲养家畜,盖房,长期侵犯国家和社会利益。 2019年11月,旧市人民检察院向旧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杨某侵害的林地植被恢复费用6.84万美元,中止侵犯国有林地,要求逾期搬家。 2019年12月28日开庭的审判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伴随民事公益诉讼的两项请求,与被告人杨某达成调停,被告人当场全额履行植被恢复赔偿费用。
森林资源有保持蓄水和土壤、调节气候、改善环境、提供林产品的作用,严禁一切砍伐和破坏。 国家公益林生态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我院依法提起刑事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保护和修复受灾林地的植被和生态环境,还向社会公众宣传“绿水青山为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体现了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破坏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惩戒和警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