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3日上午,日照中院开庭审理了2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中院审判委员会专任委员田玉斌担任本案审判长,与法官2人、人民审判员4人一起组成7人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这两起案件是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受理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人单独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李某、郑某、刘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 李某与郑某合作在五莲县叩关镇的高家官庄村东南岭承包地违法开采沙子,刘某知道两人在基地违法开采沙子,为谋利还进行收购、运输、销售,三人行为大量毁坏基地,丧失原栽培条件,土地资源被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李某、郑某、刘某命令恢复耕地或依法承担修复管理费用。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控告被告发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件。 阎某为了谋求利益,未设置工商税务登记、环境保护环境评价和环境保护设备的,从事电镀制版的生产加工,违反国家规定,直接通过地表管道、沟槽、渗透孔等排放含铬电镀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严重危害土壤、地下水等自然环境。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下令修复受污染土壤,并委托有资质的个人和机构进行修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双方就案件事实和案件争议的焦点指导质量证明和讨论,审判重点突出,有条理、程序规范。 这两起案件将择期作出判决。
这两起案件是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受理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人单独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中院非常重视案件审理,由民事审判工作院领导亲自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密切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审理规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以实际行动帮助生态日照建设。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综合日照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