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诉前_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两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取得良好庭审效果

12月13日,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这两起案件是日照检察机关首次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审判中,两起案件被告承认了检察机关控诉的事实,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在法庭上提出了初步的修复案。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

事件的概要

2019年7月,在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李某、郑某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擅自在基本田地范围内非法采沙,刘某进行收购、运输、销售,发现三人行为造成大量耕地耕作层被开采严重破坏,耕作条件丧失,生态资源环境被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阎某为了获利,如果没有采取工商税务登记、环境保护设备的设置和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就会忽视社会公共利益,直接排放违法从事电镀生产的污染废水,严重危害自然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郑某、刘某的行为,大量耕地被破坏,必须承担修复受灾耕地的民事责任,如果非法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废水,损害生态环境,必须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日照市人民检察院责令两名检察官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行职责。 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官就被告侵权行为、过失、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一系列焦点问题,逐一提出证据,充分发表出庭意见。

两方案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希望积极修复受灾的生态环境。

两案择期作出判决。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

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担负着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表明检察机关严厉取缔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态度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担当。 检察机关一如既往地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各部门协调职务,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力,共同保护阳光好的碧海蓝天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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