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二级检察机关密切合作,成功向污染环境的刑事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前几天,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黄某等3人和盘锦市一家石油化学公司共同赔偿环境污染562万216万元,现已一次实行。 一些违法者错过了网络,都斥责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一大笔资金。 目前后期深度生态正在积极修复,绿水青山得到保护。
2018年3月8日,台安县公安局向检察机关非法抛弃了大量废油渣,转移了涉嫌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 案件受理后,台安县检察院党组非常重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迅速介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 经审查,自2017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马某与盘锦某石化公司生产经理舍某合作,如无任何资质和审查,非法将该公司100多吨废油渣转移至台安县高力房町程家村,在露天倒下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透坑,严重污染当地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该案件的废油渣源企业盘锦某石化公司未被公安机关列为共同犯罪嫌疑人,该公司认为在处置渣滓过程中存在违反《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情况,台安县检察院认为在案件源企业处置渣滓过程中存在违法的情况, 与黄某等人共同造成环境污染,该企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案件被告赔偿能力有限的涉案企业如不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件效果将大幅折扣,台安县检察院将盘锦市某石油化工企业追加为本案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承担环境侵害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鞍山市检察院党组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业务骨干介入此案,在业务指导门前进,市县二级院无缝对接,形成上下联动工作合作,共同保护“绿水青山”免受污染。 经二级院充分讨论,重点是修复生态、管理环境费用、促进治理受污染、损坏的绿水青山、消除污染危险、保护公共利益,并将此案起诉台安县人民法院。 为保障民事判决顺利执行,台安县检察院在起诉前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法院根据财产保全申请,对盘锦某石化公司的两个现金账户共计1500万元和商品住宅两个进行了检查,并对被告人姓、臧某的商品住宅一个一个进行了检查。 2018年9月18日,台安县检察院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此案。 2019年8月2日,台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数名被告共同赔偿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562.216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臧某和盘锦某石化公司因赔偿金额有异议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市县二级检察机关的依据,同年9月29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维持原审,经过这两年零五个月,终于确定了多数自然人和民营企业相关的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市县二级检察机关密切合作,从立案审查、调查取证、精确起诉到一审胜诉、二审维持,构筑绿色生态保护壁垒,有效管理威胁青山绿水的“隐形杀手”重大污染风险,鞍山二级检察机关表现出保护国家“绿水青山”的决心和智慧,切实保护当地青山绿水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