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税率_哪些情形需要办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什么情况下需要清算综合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答:新税制实施后,居民个人需要结合税制的变化,对综合收入实行年度税务核算。 为了促进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税制的要求,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规定,改变日常工薪人员收入扣除方法,实行累计代扣法,使人数尽可能多的单一工薪人员纳税人的日常代扣税与年度的纳税金一致,免除年度的汇兑结算。 与此同时,如果在预扣阶段难以准确扣除税捐,例如收入高、年度中期扣除不足等,则税法规定必须执行下列结算

一是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从两处以上获得综合收入,从综合收入的年收入中减去“三危一金”等特别扣除额超过6万元的情况。 主要原因:个人获得2处以上综合收入,合计超过6万元的,由于日常不合并预扣税,预扣税和结算税很难一致,需要结算。

二是获得劳务报酬收入、原稿报酬收入、版税收入中的一个或多个收入,从4个综合收入的年收入中减去“三险一金”等特别扣除额超过6万元的情况。 主要原因:上述三个综合收入来源分散,收入不稳定,可能有很多代扣义务人员,代扣税和汇兑结算税很难一致,需要汇兑结算。

三是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扣的税额低于依法计算的税额。

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 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年度前纳税高于应纳税额的,可以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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