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融资发行收据不是发行增值税专用收据的罪.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召开记者招待会,发表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第二次)”。 其第一个案例是“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公司名对外签订销售合同,该公司没有欺骗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家税金的目的,不会招致国家税金损失, 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意味着在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国家税金的目的,客观上导致国家税金损失。
案例:
为了解决山东金时代广场的建设资金问题,赵伟和中国诚通公司李某一、刘某商定由中国诚通公司以贸易方式向山东分公司融资。 方式是山东分公司向中国诚实通信公司购买钢材,以货款名义发行商业承兑票据,利用中国诚实通信公司在银行的信用贴现票据,中国诚实通信公司向赵伟实际管理的合慧伟业公司购买钢材,以货款名义向合慧伟业公司交付贴现,合慧伟业公司收到货款后,以过去的货款名义交给山东分公司,或者直接将钢材交给山东分公司 票据到期后,山东分公司将应到期的金额返还给中国诚实通信公司,中国诚实通信公司将返还给银行。
在上述贸易融资过程中,合慧伟业公司向中国诚通公司发放了1.2亿多元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合慧伟业公司必须留下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销项)发票,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因此,合慧伟业公司找到刘会洋法定代表人天正博朗公司和恩百泽公司,天正博朗公司于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向合慧伟业公司发行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103份,税额合计为16150052.28元, 价格税合计为111150360.6元的恩百泽公司于2012年11月,向合惠伟业公司发行增值税专用(进项)收据52份,税额合计为661797.47元,价格税合计为4554724.1元。 合慧伟业公司将证明并扣除上述天正博朗公司和恩百泽公司发行的进口单据。 在此过程中,合慧伟业公司以支付货款的名义交给天正博朗公司的90241794.78元,经恩百泽公司转交给回合慧伟业公司的85491794.78元,2012年12月25日,合慧伟业公司支付恩百泽公司4554724.1元,当天全部转交回合慧伟业公司。 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在向合慧伟业公司交易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的过程中,总计获得了475万元的非法利益。
法院认定,合慧伟业公司及其实际统治者赵伟主观上没有欺骗国家税金的目的,客观上认为缺乏招致国家税金损失的证据,因此合慧伟业公司赵伟的行为不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合慧伟业公司、赵伟的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刘会洋的行为构成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