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相关人员在看,请在右上方点击“关注”。”
据北极星氢能网报道,12月13日,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公告,要求社会公众提出“佛山市南海区加氢站建设运营和氢能车辆运行支持方法(修订)”的意见。
支援标准
本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就加氢站建设、加氢站运营和车辆运行提出了补贴标准
一、加氢站建设的区级补助加氢站建设的区级补助资金根据“高不重叠”的原则,只能享受一次区级补助政策,但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可以享受上级补助。
1 .建设加氢站按以下标准给予区域一级补贴:。
2 .加氢站的日加氢能力按以下标准规定:。
3.2019年12月31日前开工,2020年6月30日前建成,承诺并实现正式运营的加氢站,可按照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补助金标准执行。
4、加氢站经南海区加氢站专家审批通过,完成规划报告手续,签订有关氢气设备采购合同开工后,可按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申请30%的预补贴。 预补助金的申请资料和申请、审查程序参考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实施。
二、加氢站运营支持标准
1 .以控制年价为目标,鼓励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高的氢源,促进服务能力的提高,按照以下标准给加氢站运营企业加氢补助金
2 .鼓励加氢站商业化运营,在本法适用期内给予加氢站财政贡献奖励,2018—2022年度奖励金额为其加氢业务增值税区级地方政府保留部分的100%。
三、氢能车辆驾驶补贴标准
对符合本法的氢燃料电池车辆给予驾驶补助金。 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佛山市南海区加氢站建设运营和氢能车辆运行支援方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我区氢能产业发展,推进氢能汽车普及,加快氢能车辆商业化进程,鼓励加氢站建设运行,我局对《佛山市南海区加氢站建设运行和氢能车辆运行支持方法》(南府阀〔2019〕2号)提出 现在向社会公开意见和建议,请社会公众在12月20日(星期五)前将意见建议发送到地区发展改革局邮箱fgj_cycjk@nanhai.gov.cn。
佛山市南海区发展改革局
2019年12月13日
(联系电话: 0757-863989807 )
征求意见稿的原文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和氢能车辆运行支持方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氢能产业的发展,推进氢能汽车的推广应用,加快氢能车辆商业化进程,鼓励加氢站建设运营, 根据佛山市氢能产业发展和氢能汽车示范推广活动联合会议的精神,结合南海区实际制定本支持方法。
第二条南海区建立加氢站建设运营和氢能车辆运行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氢能专项资金”)所需资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编辑年度预算向区财政提出申请。 第二章支援对象第三条本方法支援区内进行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车辆运行的企业、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本方法所谓加氢站,是为氢能车辆的储氢瓶提供充氢服务的专业场所,包括商业化运营和公共服务用加氢站、加氢供油合作站、加氢气合作站。
第五条本方法指氢能车辆是整车、动力系统组件或电炉由南海区注册企业生产的氢能电池车辆,包括氢能电池汽车、轨道交通车辆、旅游车、叉车等。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六条加氢站的建设、运营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海区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运营加氢站符合南海区相关规划,具有高密度、连续加氢能力,经行政审批和南海区加氢站专家审批通过,按国家加氢站相关标准建设、检验,日加氢能力350公里以上
(三)享有补贴的企业应当承诺在南海区持续经营5年以上,按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加氢销售价格标准,给予满足补贴条件的氢能车辆优惠。
第七条申请氢能车辆运行补助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海区注册,拥有独立办公经营场所,实际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公司,其中物流企业在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南海区注册,具有实际经营的个人工商店南海区居住证明的人
(二)运行车辆应在南海区登记牌照,并按照该方法有关规定向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导组办事处(以下简称“区推进阀”)提交资料
(三)运行车辆应加入科技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促进中国燃料电池汽车商业化发展的项目”佛山项目,按有关规定提供运行数据
(四)享有补助金的企业、机构和个人,车辆应当在南海区连续运行3年以上。
第四章援助标准第八条加氢站建设的地区级补助金根据“高不重复”的原则,只能享受一次地区级补助金政策,但可以根据上级有关政策享受上级补助金。
(一)建设加氢站按以下标准给予区域一级补贴:。
(二)加氢站的日加氢能力按以下标准规定:。
(三)到2019年12月31日动工,到2020年6月30日建成,承诺并实现正式运营的氢化站,可以按照到2019年12月31日建成的补助金标准执行。
(四)加氢站经南海区加氢站专家审批通过,完成规划报告手续,签订有关氢气设备采购合同开工后,可按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申请30%的预补贴。 预补助金的申请资料和申请、审查程序参考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实施。
第九条加氢站的运营支持标准
(一)以控制年价为目标,鼓励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高的氢源,促进服务能力的提高,按照以下标准给加氢站运营企业加氢补助金
(二)鼓励加氢站商业化运营,在本法适用期内给予加氢站财政贡献奖励,2018—2022年度奖励金额为其加氢业务增值税区级地方政府保留部分的100%。
第十条氢能车辆驾驶补贴标准
对符合本法的氢燃料电池车辆给予驾驶补助金。 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章申报材料第十一条加氢站建设补助金由加氢站建设企业在加氢站竣工验收后申请,申请应当提出下列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加氢站建设补助金资金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关于加氢站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加氢站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开户存折的复印件;
(六)加氢站建设补助金收据;
(七)在南海区连续经营五年以上的承诺书。
以上资料一式四份,其中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的材料应盖企业公章。
第十二条加氢站运营补贴申报包括下列资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加氢站运营辅助申请书(见附件二)
(二)加氢站季度/年度加氢帐目,包括车辆号码、日期、数量、销售价格、销售单据
(三)加氢站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未载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时提供)
(五)企业开户存折的复印件;
(六)加氢站运营补助金收据。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的材料应盖企业公章。
第十三条加氢站运营企业财政贡献奖励报告资料如下
(一)佛山市南海区加氢站运营企业财政贡献奖励申请书(见附件三)
(二)加氢站年度加氢存折,包括车辆号码、日期、数量、销售价格;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未载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时提供)
(五)加氢站纳税材料;
(六)加氢站运营企业财政贡献奖励收据。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的材料应盖企业公章。
第十四条氢能汽车驾驶补助金申报包括下列资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氢能车辆运行辅助申请书(见附件四)
免责事项:以上内容是从北极星氢能网转载的,并不表示本平台的立场。
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电话: 010-65367702,电子邮件地址: hz@people-energy.com.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