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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共享部、共享设施设备发生紧急情况时,如何及时获得修理、更新、改造?
如何维护住宅专业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根据福建省住宅和城乡建设厅的《福建省房地产管理条例》和《住宅特别修理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本网于10月17日发布《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特别修理资金的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了哪些事项
让我们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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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管理区发生的紧急情况包括:
(一)公用住宅及公用部位的屋顶、外壁发生严重渗漏的;
(2)电梯有安全隐患或故障不能正常运行
(三)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水
(四)建筑立面砖等外墙装饰层有脱落或脱落的危险
(五)公用给排水、供电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除依法、法规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的
(6)消防、防盗等智能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七)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导致房地产共用部、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
(八)需要公安、消防、人民防空、气象、特殊设备、物业管理等主管部门限期按照改革要求,修理、更新、改造物业共享部、共用设施设备
(九)房地产共享部、共享设施设备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定期检查、检查、修理、更新、改造房地产共享部、共享设施设备
(十)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业修理资金按照“谁利益,谁负担”的原则分配。 分配所有者尚未交纳住宅专业维修资金的,应当立即补充其维修资金或分配相应的维修费用。 拒绝交货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依法收回。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组织代理维修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的住宅特别维修资金账户返还。
三、紧急情况下使用住房特别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任期中,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向房地产服务企业申请使用住房特别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 房地产服务企业未设立申请使用住宅专业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房地产服务企业不提供服务的,由村(居)民委会提出使用住宅专业维修资金的申请。
四、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业维修资金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发生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况的,申请人应立即向房地产所在地村(居住)民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同时,申请人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和5名以上业主代表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和相关影像资料的保存,根据现场调查和确认的事实,制定或委托紧急修理方案和资金预算方案。
(二)紧急维修方案和资金预算方案编制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内的突出位置和维修现场公告上述方案和发生的紧急情况,公告日期为3天以上。
(三)房地产共用处、共用设施设备的整备、更新、改造,除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直接代理维修外,其他情况由申请人组织实施。
(四)申请人向县(市)、区住宅特别修理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特别修理资金的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安、消防、人民防空、气象、特殊设备、物业管理等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书或村(居)民委发出的紧急修理必要性确认证书
2.5名以上业主代表现场调查、确认的签名资料
3 .住房专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4 .维修工程预算书
5 .维修合同或施工(安装)承包合同。
(五)县(市)、区住宅专修资金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向专家管理银行发出转移通知,专家管理银行1个工作日内应转移的住宅专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在房地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按合同约定修理机
首次调拨的资金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金额的50%。
(六)维修工程完成后,业主委员会成员或房地产所在村(居)民委、受益业主、房地产服务企业、维修单位检查维修工程。 鼓励申请人采用工程成本咨询机构发行评价报告,工程预算成本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应当向工程成本咨询机构发行评价报告。 审查费用被计入这次的修理资金预算中,包含在结算费用中。
(七)修理工程完成后15天内,申请人应当在修理现场及物业管理区内明显场所公布修理相关情况,公告日期15天以上,保留公告影像资料。 需公告的资料如下
1 .施工维修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
2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工程评标价格报告
3 .维修费用(业主)分配清单
4 .其他有关资料。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对上述资料提出异议,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确实有需要负责说明的错误的,应当立即订正。
(八)修理工程竣工验收,对公告所有者无异议的,申请人应持有竣工验收报告、评价报告、公告证明资料等,向住宅专业修理资金管理部门支付修理资金的剩馀金额。
住宅特别修理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住宅特别修理资金专家管理银行提交转让住宅特别修理资金的通知。 住宅专修资金管理部门逾期拒绝审查的,视为同意。
五、业主委员会、房地产服务企业、有关业主和公司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方式选择合格的施工维修公司。 按规定满足比选、公开招标等要求的,应以比选、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修理机构。
住宅专业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施工维修机构的选择。
修理机构对实施的工程依法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免费及时修复。
六、在紧急使用住宅专业维修资金的过程中,业主委员会、房地产服务企业等应当负责。 对于不履行职务或虚报的修理范围、虚报工程量和预算人员,住宅专业的修理资金所有者可以依法提出投诉、诉讼。 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刷发行日起施行,至今本厅印刷发行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售后服务公共住宅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业维修资金,参照本通知执行。
编辑:陈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