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市医疗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达了《关于自治区医疗保险局等4个部门完善广西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药品保障机制的通知》,从今年1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药品可以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据《通知》报道,自1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与者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经专家鉴定后可到门诊接受报销,高血压病(非高危人群)、高血压病(高危人群)、糖尿病基金发放标准由原月20元下降至月10元 高血压病(非高危人群)投保人发生的药品费用,一级和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70%。 高血压病(高危人群)、糖尿病清算比率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病”患者实行年度基金限额支付,高血压病(非高危人群)每年600元,高血压病(高危人群)和糖尿病每年2000元。
《通知》表明我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的保障对象、实施主体、清算比例等。
一是联系现有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保障政策,将高血压病(非高危人群)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高血压病(高危人群)、糖尿病对“两病”的待遇,除基本支付线标准外,其他待遇将继续按照现有相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是在“二病”门诊实施定点管理,“二病”患者主要依靠协商的基础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诊治需要依靠二级(县级)医疗机构组织实施。 协商的基础医疗机构主要包括符合医疗保险准入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二病”保险人纳入合同服务管理,提供药物治疗服务。
三是在“二病”门诊实施药品长期处方管理,对临床诊断明确、病情和治疗方案基本稳定的“二病”患者,以有效证书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根据患者需要实施药品长期处方管理,一次可在12周内发放相关药品,确保患者频繁就诊负担
四是“二病”门诊药品即时结算管理,患者只支付个人负担的药品费用。
通知还强调,要加强部门合作,各部门分别负责,各部门担任其职务,各协商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二病”患者购药行为的管制,严防欺诈欺诈行为的发生。 涉及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及欺诈行为的,转送司法机关处理。
该政策的执行减轻了我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日常用药负担
同时
通过合同服务
可以促进健康管理
有效地避免小病的大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