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已婚男子苏某向同居的她告别搬家后,感到很懊悔,当前的她因感情争吵时,刺了前女友。 11月2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苏某故意犯杀人罪被判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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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南宁男苏某赐出生,在合法婚姻继续存在的情况下,自2014年12月起与离婚的女韦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2016年10月,苏某赐与韦某在南宁市江南区公寓同居。 后来两人经常吵架,韦某提出分手,于2018年6月搬家。 苏某因此怀疑韦某的“外面有人”,一直很懊悔。 2018年9月26日上午10点左右,韦某在该租赁房的二楼卧室与苏某赐见面时,两人因感情问题争吵,苏某赐持刀刺韦某的脸和脖子等,韦某当场死亡。
在此案的审理中,韦某的两个孩子向苏某提起刑事民事诉讼,要求苏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葬礼费用等费用。
法院认为,苏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成为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已经成立。 事件发生后,苏某亲自向公安机关投稿,回到事件发生后也可以坦白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苏某给予的犯罪手段残忍,结果严重,应当依法严厉处罚,但由于此案是恋爱纠纷引起的,苏某有自首的场面,判处死刑,不会立即执行。 同时,苏某给予的犯罪行为给民事诉讼受害人子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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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苏某故意犯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苏某锡赔偿受害儿童经济损失4万多元。
责任篇:秦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