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抚养协议约定义务的儿童能否拒绝承担协议约定以外的抚养义务?老年人是否有抚养协议随时不受限制的票否决权,或者是否要求根据抚养协议履行义务的抚养者承担协议外的抚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可以通过在扶养者之间履行扶养义务来达成协议”,这一条款明确了在老年人的同意下,可以在扶养者之间就扶养义务的履行达成协议,分配各自应负担的扶养份额,但扶养协议的内容是法律的规定和高 与此同时,该法第19条规定“抚养者不得放弃继承权和其他理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因此,赋予扶养者能够自由协商扶养协议的只是约束扶养者,不是约束老年人,而是剥夺老年人对孩子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 老年人以前同意扶养协议,即使扶养者已经按照扶养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限制这些的老年人也不能向扶养者承担协议以外的扶养义务。 这是法律赋予老年人随时持有赡养协定的否决权。 这种立法制度安排不仅体现了社会伦理道德的基础,还体现了立法者对弱势群体所处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性关怀。
扶养老年人方面,扶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任何形式的扶养协议都不能对抗、回避、免除。 具体来说,在现实生活中,在农村有很多孩子的家庭中,许多孩子之间承诺分担责任者的生死。 这一承诺在传统经济条件较差的情况下,保证了老年人的养老,并被农村社会所接受。 但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儿童有扶养父母的能力的,儿童不应因扶养协议没有承诺自己的扶养义务而拒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