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来源:文化旅游部
封面新闻记者柳青
文化旅游部12月10日发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继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方法”)。
方法表明,长期从事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产”)传承实践,熟练继承国家级“非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术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推荐国家级“非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传承人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不得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按照“方法”,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国家级“非遗留”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为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教授、传艺、交流等活动,指导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整理、文件编制、研究、出版、展览等活动。 对于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的传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合作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援助,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国家一级“非遗传”传承人的义务是开展继承活动,培养继承人,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与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协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办法》规定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评估传承人义务履行和辅助经费使用情况。 国家级“不遗留”传承人资格被撤销的,失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通过虚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两次评价不合格的,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得自愿放弃,不得撤销其他资格
记者注意到“方法”不应认定从事“不遗留”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是国家级“不遗留”的代表传承人。
《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文化部2008年5月14日发表的《国家级无形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于2006、2008、2011和2014年发布了4份国家级非遗项目清单,共计1372个国家级非遗代表项目包括3154项。 2007、2008、2009、2012、2018年,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相继指定5名国家级“非遗留”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306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