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美君
在德国,社会公众对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形成了很高的共识,主要包括公正性、诚实性、责任感、行为适度和谨慎性、人情化、透明性等。 德国检察官职业道德有原则要求,也有具体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不抽象,要求检察官在事件工作中、日常生活中时刻遵守。
由于检察官职业具有特殊性,世界各国对检察官工作的要求,除了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外,对职业道德或职业道德也提出了很多要求,国际社会也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 例如,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检察官角色规范》规定,检察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 2019年4月,我国新修订的检察官法第4条也规定,检察官应该勤奋尽责,清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 新中国的检察制度已经走过了70年风雨的历史。 七十年来,我国检察制度经历了成立、取消、重建、深化改革等一系列发展历程,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也一直在发展。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在1984年的《检察机关职员奖惩暂行办法》、2000年的《检察官廉检十项规律》、2009年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以及2010年的《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中常见的内容主要是忠诚, 强调公正、清廉、秘密、文明等,与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相比,确实有很多特点,检察官除了要求职业信仰外,还要求坚定的政治信仰,检察官强调必须服从上级决议和命令,必须服从指挥,但检察官的事件没有明确规定遵守客观义务,只为真实和公正服务
事实上,我国的检察制度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 今年在中国检察官协会主办的两次国际研讨会上,德国法学教授和一线老检察官对这一主题作了全面而深入的论述。 令人惊讶的是,法学教授和检察官强调的基本要素非常一致,在德国,社会公众对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形成了很高的共识,这是德国的主流。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其中之一是公正性。 检察官的公正性是指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尽量客观公正。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2款规定:检察院不仅有义务查明犯罪情况,还有义务查明无罪情况。 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合理处理案件,不受个人价值判断、同情心、公众讨论尤其是媒体意见的影响。 同时,不能随时倾听嫌疑犯的意见,从一开始就将嫌疑犯定罪。
第二,诚实。 检察官的行为必须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和价值观,这是不言自明的法律,是自然的条件。 诚实向检察官本人寻求信任,包括与人交往时诚实可靠,保守秘密。 检察官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不会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诚实还包括勇于承认错误,改正错误。 检察官经过调查向法院起诉案件后发现被告人无罪的,不能为了自己的面孔继续追诉。 在处理事件过程中,随着新情况的出现,有可能推翻原来的观点和决定。 检察官一旦发现错误,就必须纠正。
第三,责任感。 责任、责任感和责任意识是检察官必须具备的资质。 检察官对维护法治国家和法治原则,建立信赖司法的社会负有特殊责任。 这是所有检察官都必须有的意识,应该有意识地在职场履行责任。 责任意识是指检察官作出的一切决定,民众都能理解,这与诚实的要求相交。 检察官与人交往时要有礼貌,与案件当事人接触时要注意自己的言行。 无论是从实际效果还是从事件的经验来看,将犯罪与人分开对提高事件的效率都是有益的。 但是,对于当事人的礼仪并没有说放弃权威,但严格管理手续与礼仪不矛盾,责任包括无法自我表现会见当事人的地方。
检察官在作出决定时必须有足够的勇气。 遇到困难,又要决定的时候,需要勇气。 媒体报道的事件,如果结果和媒体的期待不一致的话,在判断的第二天就成为了媒体攻击的目标。 检察官需要勇气面对媒体,也需要责任感,要求没有专业缺陷。 即使文件多,每件事都要慎重处理。 这也是对年轻检察官的要求,工作质量对每个检察官很重要。
四是行动的适度和谨慎。 检察官在职场时和不在职场时的言行不应该损害人们对独立性的信赖,而应该抵制可能威胁信赖的言行。 法庭上检察官有时会失控,但必须立即纠正。 行为的适度和谨慎在德国所有州都有讨论。 行为的慎重性包括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往行为,批判要根据事实说出来,不能进行人身攻击。
行动的谨慎性包括不管做什么活动都不会给社会带来影响。 例如德国施特劳斯州法院的主审法官(中级法院)在自己的facebook发行了朋克圈,在身上穿的t恤上写着“我们的未来之家: JVA (监狱)”。 法律没有规定这种行为,但作为老法官,这种行为明显不慎。 因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此案成为公共事件。 某律师代理法官审理的案件,向这个法官提出了请求回避的申请。 律师这样做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法官偏颇有怀疑,可以寻求回避。 其结果是律师的回避申请成功,法官也被处分,从刑事审判的职位上被排除。 其理由是他在公众场合的行动不够充分。
五是人情化。 检察官的头上应该有弦,在法庭上和当事人交流时,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德国很多人是移民,当事人和证人第一次上法庭很紧张,检察官对交流必须有充分的同情和理解。 向证人提出要求时,也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很多证人都已经在警察局记录下来了,但当被怀疑为什么必须出庭的时候,检察官和法官都要耐心地指导,说明到目前为止不是在警察局作证,而是必须通知对方当事人情况。
6是透明度。 司法必须得到公众的信任,理解是前提。 在法庭上不仅要求当事人理解,一般的业务行为也需要透明度。 杀人事件的情况下,必须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向媒体做出合理的说明。 媒体的理解是公众的理解。 德国检察官向媒体介绍事件的进展情况,必须注意遵守保密事项的规定。
由此可见,德国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有原则性要求和具体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并不抽象,在事件发生时、日常生活中都要求检察官要求遵守。 稍稍松懈一点,就会得到上述例子的法官那样的结果(在德国检察官和法官的职业交换频繁,很多年轻的检察官在几年内成为法官)。
实际上,纵观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可以说各有特色。 不仅各国检察机关的定位属性不同,检察官的职权和自由裁量权的大小也有很大差异。 但是,各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部分发挥着主导作用。 因此,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惊人地相似。 在德国,检察官进公司时必须像法官一样宣誓。 “我忠于联邦德国基本法,忠于巴伐利亚州宪法,忠于法律,我发誓我会本着良知,只要我知道就做出判决,不怕接触别人的名声,我只为真理和公正服务。 愿上帝帮助我们。 ”从这一誓言也可以看出,作为检察官,在处理事件时,只是考虑事件的事实,不考虑其他因素,实现公正。 这是检察官履行职责的终极目标,也是各国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的核心要素。
(作者是最高人民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