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杠杆_单位辞退旷工3日员工,被判违法辞退,法院:没有提前告知工会

前几天,看到宁波一家公司辞职3天的员工的新闻,认为辞职的员工辞职是不合法的,他确实辞职了3天,但是公司在辞职之前,没有事先通知工会,所以公司认为违法辞职了。

公司没有杠杆

此后,被解雇的员工被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断,即使公司没有设立工会,以“严重违反公司规则”为理由辞职的情况下,也应该听取当地总工会的意见。

最后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不会听取当地总会的意见,也不会在最后起诉前补充有关手续,裁决公司决定支付该员工的赔偿金9.8万多元,公司不服二审结果继续上诉。 最终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一审原判。

这消息很快引起了许多人的惊讶。 该宁波员工明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公司按规定退休的问题。 结果,法院说“没有事先通知工会”,没想到会判决公司败诉。 现在开公司的风险越来越大。 属于案例

宁波这家公司只能说低估了这位员工的法律意识。 这个员工缺勤三天并不合理。 公司从这个职员退休的时候,因为不知道手续,最后把自己拖下去,这在实践中是常见的。

公司没有杠杆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当然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工会。 没有最初的时间通知,起诉前不能补充这个手续。

如果这家公司能事先通知当地的工会,在起诉前完成手续的话,可能没有那么多。 举个例子

阿霞是深圳某超市的收银员,2013年5月,阿霞接到超市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阿霞表示当月迟到累计次数达到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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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霞并没有否认自己的迟到行为,但是超市解雇她时,即使事先通知了工会,工会也没有派人和她取得联系,超市认为这是违法退休。

之后,阿霞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仲裁委员会裁定裁判后不支持她的指控,超市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阿霞不服仲裁结果,决定向当地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超市提出的《员工手册》显示,员工“无故迟到或早退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定。 根据超市提交的员工卡片记录,阿霞当月累计迟到次数已经是7次。

最终法院判定超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阿霞要求超市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应支持阿霞。 分析

其实,该事件处理构想简单,重点是员工当月累计迟到7天,是否严重违反公司的规定,重点是公司能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欧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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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政策规定,向员工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劳动者迟到多少次,公司可以合理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规章制度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并且这样的规定合法,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总结

公司没有杠杆

在实践中,如何判断公司规章制度是否成为法律处理案件的依据,关键在于看到这三个要素

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是否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履行了民主手续

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通知了所有的进公司职员,然后公布了。

公司规章制度违反上述三个因素的,即使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也不能按规章制度合理辞职。 不这样做的话,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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