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南昌队不当海报_江西南昌:叉车司机操作不当致人伤残 法院判决雇佣单位担责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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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最近受理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某油脂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在工作中到客户某饲料公司清空桶,操作中饲料公司叉车司机操作不当,李某从叉车上掉下来,造成了级别9的障碍。 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某饲料公司赔偿全部人身损失18万元以上,被告某饲料公司是李某和叉车司机的个人协议行为,与公司无关,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应向其雇主主主张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叉车司机认为工作中原告李某受伤,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应由雇用公司的某饲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一条“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者造成员工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责任,也可以向雇主请求赔偿责任。 原告李某选择直接起诉有侵害者的饲料公司,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没有不良情况。 原告李某作为经验丰富的移动工人,在工作中没有履行自己的安全和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定被告某饲料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1.8万元。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络

作者:姚莉

编辑:董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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