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于11月11日,为积极支持中央企业控股公司建立健全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核心中坚人才积极性,推动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资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活动的有关事项
一、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一)中央企业应结合本集团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控股公司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股票激励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激励工具,构建企业核心中坚人才激励体系。 股票激励对象应集中于核心骨干人才队伍,结合企业高质量发展需求、行业竞争特点、重要岗位职责、绩效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负责人不在股票激励的对象范围内。
(二)股票激励方式根据股票上市客户监督规定,从行业经营规则、企业改革发展绩效等因素科学上确定,一般以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股等方式,结合股票激励的进展情况,探索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
(3)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以分期付款方式实施股票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 各期授权资本数必须符合公司股东规模、受激励人数、权益授予价值等因素。 中小市场价格上市公司和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赋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东权益总额的比例最高可以从1%上升到3%。 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积赋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资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变革等特殊需要可以适当缓和在总资本的5%以内。
(四)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客户监督规定和上市规则,确定权益赋予的公平市场价格。 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行使价格是根据公平市场价格来决定的,限制股的授予价格是根据公平市场价格的50%以上来决定的。 股票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时,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原则上确定在公平市场价格的60%以上。
(5)上市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绩效评估和报酬管理方法,结合公司经营利润状况,参考市场伙伴报酬水平、本公司岗位报酬体系等因素,科学设置激励对象报酬结构,合理确定激励对象报酬水平、权益授予价值和授予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授予价值确定在国内外上市公司授予时的报酬总额(包括权利授予价值)的40%以下,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利授予价值。 出资者实际获得的收益是投资性收益,没有规定上限。
二、完善股票激励的业绩评价
(6)上市公司应建立股票激励业绩评价和激励对象业绩评价体系。 股票激励绩效评价应体现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的绩效要求和评价方向。 在获得权益的阶段,业绩评价目标必须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计划合理设定,股权激励计划无级实施时,不能设定业绩评价条件。 在权益生效(解锁)阶段,业绩评价目标结合公司经营趋势、行业发展周期科学的设置,表现出前瞻性、挑战性,可以横向对比的方式确定国内外该行业的优秀企业业绩水平和目标。 上市公司在公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时,应当公开设定的业绩评价指标和目标水平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七)上市公司应制定规范的股票激励管理方法,根据绩效评价指标的完成情况动态管理股票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根据股票激励管理方法和业绩评价方法,根据业绩评价的完成情况来决定激励对象全体和个人权益的授权和生效(解锁)。
三、支持科学创板上场公司实施股票激励
(八)中央企业控股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原则上按照相关上市规则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九)科学创业板上市公司以限制股票方式实施股票激励的,当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时,上市公司应适当延长限制股的禁止销售期限和解锁期限,设定公司过去三年的平均业绩水平或者行业75分以上的解锁业绩目标条件。
(十)尚未获利的科学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激励的,限股授权价格确定在公平市场价格的60%以上。 在上市公司实现收益之前,有效资本比率原则上不超过许可额的40%。 属于国家重点战略行业,从行业特性实现利益需要较长时间的,应明确提出在权益激励计划中调整资本有效安排的申请。
四、健全股票激励管理体制
(十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根据国有控股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规定,通过规范的公司治理程序,认真指导所属各级控股实施股权激励的规范,充分发挥核心骨干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共享企业改革的发展成果。
(十二)中央企业控股公司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国有控股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管理和股权关系,经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查同意,报告国有资产委员会批准。
(十三)国资委员会不审查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期实施方案,国有控股股东应在董事会审议决定前向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报告审查同意。
(十四)国资委员会依法监管中央企业控股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央企业应当立即对上市公司进行整改,依法向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 整改期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停止受理该公司实施股票激励的申请。
(十五)国有控股股东要求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布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并应予以催促。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解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当向年度报告书公开报告期间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和业绩评价情况。 中央公司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应向国有资产委员会报告本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
(十六)本通知适用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资料来源:国资委员会网站
编辑: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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