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居住登记吗_无偿居住他人房屋19年,住房预拆迁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持证户主出现了

可以不居住登记吗

本报常德讯最近由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持有房产所有证向法院起诉被告田某,主张田某免费住在其所有房子里19年,要求田某搬迁其所有房子,支付住宅占有费。 田某说,这房子是姚某自己花钱从姚某那买的。 那么,涉案房屋究竟是谁的呢?田某为什么能长期、公开、无偿地居住19年呢

原本这栋房子是原告杨某在1995年左右购买的,2006年再次发行了房地产证明书。 2000年左右,杨某因调动工作,向朋友姚某租房作为办公室使用,姚某公司口头承诺赚钱后再向杨某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后姚某因拖欠田某的款项,擅自决定把那房子用于田某的居住。 山田先生住的时候,我自己付了水电费改造了水管。 因为2017年进行了涉案房屋的撤去登记,田某申请了在撤去手续中将该房屋登记为自己的名字。 杨某得知此事后,便向法院起诉。 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僵持不下。

担当法官在反复分析事件内容的基础上,耐心地向山田先生进行了说明。 在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合法登记原告杨姓名。 杨某持有这房子的权利证明书,田某没有房子的所有权,田某应该离开这房子。 但是,田某之所以能够公开、和平、无偿地居住在这个房子里,是因为他们向无权以偿还债务的方式处置人姚某的人支付等价报酬,而且杨某在19年间管理不了自己的财产,没有主张权利。 最终三方在接受了法官的耐心和仔细调整后,达成了调解协议,田某离家出走,杨某、姚某向田某补偿了一定的费用,妥善解决了十几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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