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_不给职工开失业证明,能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失业保险吗?

资料来源:大律师网

指导:失业证明书是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发给劳动者的证明书之一。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集中设立基金,为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援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原用人单位应立即向失业者发放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通知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天内向社会保险事务所报告失业者名单。 劳动者失业后,持有本机构颁发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立即向指定的社会保险公司登记失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计算。 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果不向员工发放失业证明书,劳动者不能按照法定程序登记失业,领取保险金的情况下,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持权利,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本来应该得到的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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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介绍】

周某华于2008年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但合同期满后,公司不仅没有继续与他签订合同,而且没有立即将他的文件转移到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因此他失业了。 在这期间,他多次催促公司转移文件,进行了失业登记,但该公司对此置之不理。 没办法,他向当地劳动争议调整中心寻求帮助。 【小编审查】

上述事件争论与我们的生活有关,涉及到工人退休后的手续。 根据相关法规,向员工发放失业证明书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为失业者颁发中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并按照规定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天内向社会保险事务所报告失业者名单。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持有该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立即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登记失业。 失业保险费从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50条也有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签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15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文件和社会保险的关系转移手续”,从此类事件的陈述可以看出,该公司在10个月内一直没有为周某华办理手续,导致周某华损失。 《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者失业前的工作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的期限不足1年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也就是说,周某华在失业10个月期间,每月可以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费,但因为公司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所以没有领取相应金额一定期间内可以领取的保险费。 因此,该公司应对周某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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