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在女职工的“三期”
(妊娠期、产期、哺乳期)
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图示来自网络)
但是在顺德
有两名哺乳期和怀孕期妇女工作人员
双方都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从表面上看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结果发生了“大反转”
怎么回事?
事件的回顾
阿红和阿花先后在顺德区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职,两人担任收银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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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公司职工周某甲以89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车辆并支付预约金1000元。 阿红、阿花两人收到订金后,没有把订金的收据交给公司,这个收据也没有妥善保管。
公司要求两个人提交收据,两个人重新写好收据提交。 但是,由于追加收据的内容与周某甲实际购车的信息不一致,公司将这张收据返还给两人。
之后,两人没有对公司说实话,擅自将购买收据的人的名字改为“周某乙”,将时间改为“2018年11月30日”,在收据上附上一系列的电话号码再次提交,但是实际上没有发生变更后的收据所表示的购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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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规定,无效收据必须在收据的所有收据上写上“无效”,收回所有联系。 否则,收据管理者不能撤销。
另外,违反公司发票、发票的发行和盗用,违反财务规范的人被视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补偿金。
2018年12月29日,公司发现阿红、阿花违规行为后,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两人解除了劳动合同。 离职时,阿红、阿花相当于妊娠期、哺乳期。
两人认为公司在“三期”内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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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
首先,阿红、阿花两原告在收到周某甲预约金后,没有向公司提交预约金收据的公司要求回收预约的收据后,又返还补充的收据的情况下,不向公司说明真相,擅自将该收据变更为实际上没有发生的预约信息。
两人作为收银员,其行为违反财务规范,严重扰乱公司财务秩序,违反用人制度。
其次,公司《员工手册》就员工违反发票,违反财务规范,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规定。 该公司有两人违反《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并非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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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国有关法规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职工给予了相应的特殊保护,使用者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因女性职工的妊娠、生育、哺乳而退休,但在本案中,两原告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是上述规定使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常情况。
因此,顺德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合法依据,不支持违法解除,而是阿红、阿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 一审判决后,阿红、阿花不服判决,向佛山中院上诉。 佛山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01
《劳动法》对职场女性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我国《就业促进法》《女性权益保障法》等明确规定,不能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女性,也不能提高录用女性的标准。 任何部门都不得以结婚、妊娠、产假、哺乳等为理由,退休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我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劳动中应在生理期、孕期、产假、哺乳期等时间段提供符合女职工及其生理特性的工作条件和相关待遇,以减少和解决因生理特性造成的特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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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个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就当前妇女就业特别是求职招聘环节面临的问题,明确了人力资源市场监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合同咨询、司法救济, 明确了依法禁止录用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不得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女性,不得询问女性的结婚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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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难道女性的妊娠和哺乳期都不能解除吗?
企业不得因妇女妊娠、生产、哺乳而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得在妇女妊娠、生产、哺乳之间解除劳动关系。 “三期”女职工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证明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规则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作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 简言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对象是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职工,也应认定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必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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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里有话要说
在本案中,阿红、阿花得知没有及时提交收据的操作系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擅自将该收据变更为实际没有发生的预约信息,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使用者制度的重大违反。 因此,阿红、阿花即使是妊娠期、哺乳期的女性职工,公司也以其严重违反规则为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法有效。
资料来源:珠海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