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创板进入条件_上海推进科创中心建设:政府采购同条件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

日前,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对科技创新企业提出了一些支持。 其中包括开展政府采购的情况,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优先购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条例草案表明,上海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实施培养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研发支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减政策、最初订购创新产品等方式,可以分别给予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支持。 开展政府采购,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优先购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上海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评价机制。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实施评价,要提高科技创新的评价力度,对市场竞争型国有企业领导人实施任期创新的特别评价,评价结果必须成为任期激励的重要依据。

在科技融资方面,上海市在商业银行建立了专业的组织、风险控制和激励审核体系,建立了科技分行等科技金融专业机构,鼓励开展信用融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股票担保融资、承付款融资等融资服务,增加科技融资投入。 同时,建立中小微型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方式,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上海市未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进行盈利指标评估,设置了合理的代价损失率。

条例草案从9月25日至10月10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责任编辑:李跃群校对:刘威澎澎报道,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新闻报道: 4009-2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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