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成员辞职_证监会寻求对圆美光电有限公司的主席及董事会成员作出赔偿令和取消资格令

证券和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原诉讼法庭开展法律手续,命令圆美光电有限公司(圆美光电)的主席兼执行董事郑伟德(男)及其馀长的理事。 因为怀疑他们违反了信用责任(注1 )。

证券监督会还涉及到以下法律程序:圆美光电的执行角色谢家荣(男)和廖嘉荣(男),圆美光电的独立非执行角色李瑞恩(男),黄智超(男)和黄翼忠(男)。

具体而言,证券监督会根据《证券和期货条例》(同条例)第214条,对所有理事要求取消资格令和赔偿令,赔偿令(取得的情况)强制他们向圆美光电赔偿因过失行为的怀疑造成的损失(注2 )。

证监会在对郑作的担保进行调查后,采取了上述行动。 在这项保证中,郑表示2015年4月向日元美光电销售的公司集团到2016年12月31日为止的两年间如果没有达到3,400万元的最低利润水平,将向日元美光电赔偿,是最低利润保证不足数量的9.513倍。

2016年12月22日,最低利润保证期满前的9日,圆美将郑收购的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光电销售。 交易方面的收益使该公司集团获利2,650万元。 郑因为最低利益保证不足,应该支付给圆美的赔偿额大幅度减少了2.519亿元。

证监会表示,郑先生在最低利益保证中的赔偿大幅减少,对相关交易有重大利益。 但是,他既没有避免参加关于交易的协议,也没有向其他董事透露他在交易中的重大利益,也没有放弃投票通过交易。 因此郑违反了他作为圆美光电理事的信任责任。

证监会还指出,日美光电其他董事对调查交易条款不妥当和/或将交易推迟至2016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害关系。 因此,他们故意和/或无视结果,把郑的利益放在圆美光电的利益上,违反了作为该公司董事的信任责任。

2019年9月24日,证监会向凯基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通知书,禁止处置或处置郑实益拥有的多个客户帐户内的一些资产(注3 )。

结束了

注释:

日元美光电的股票从2014年2月7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 日美光电主要从事电子产品标识部件的贸易,光学产品和相关电子部件的开发和销售。

根据本条例第214条,法院判定某公司的事务与公司或其成员有赤字、欺诈、不正当行为或其他不正当行为有关,某人必须承担其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法院取消或直接或间接取消该人成为任何法团的理事资格 法庭还可以命令一家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命令中指定的任何人提出法庭认为合适的法律程序,并发出法庭认为合适的其他命令。 原讼法庭对证监会于2020年2月13日提出的提交申请进行首次审理。

资料来源:香港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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