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有财产属性,应该成为强制执行的目标,但从司法拍卖的现实来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的强制执行情况并不乐观。 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发布拍卖公告的财产数为283件,网上拍卖次数为417次,成交额约为9.5亿元,这些拍卖财产中,股票成交额为0。 没有独特的巧合,从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被网上拍卖,最终在拍摄二拍后,向执行人申请物价高。 因此,出现人民法院为什么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极少的疑问的笔者希望自己结合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执行中的主要障碍,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措施,对股票的执行发挥积极作用。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主要障碍
财产分割的原则只有在执行者判断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才要求强制执行者持有的股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和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和社会法人股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仅在执行人没有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便利的财产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执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份和社会法人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的执行也体现出这种精神,优先执行所有权以外的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有很强的人性,如果有其他财产,一般不应该先行股票,避免对债务人的正常生产、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这是人民法院实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较少的重要原因。 另外,许多被执行人拥有所有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名字,实际上处于停滞状态,被执行人拥有的该公司的所有权没有价值。 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者一提出拍卖股的申请,就会调动评价股的评价费用,反而会招致额外的损失。 因此,申请人往往不愿申请拍卖的所有权。
出资缺陷和无形财产的出资在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方面可能不现实。 出资缺陷股包括空股、实际未出资股、公司注册资本预约制度下未出资股。 关于出资缺陷股,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有未缴纳或全额出资的情况,但出资缺陷股仍然有价值,被强制执行,但被认为需要重新出资。 在处置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缺陷股的价值时,由于无法通过评价来提出正确的价值,因此在网上拍卖时无法确定价格,后期追缴出资也使很多买方失望,处置出资缺陷股的情况较少。 另外,以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出资的话,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执行所有权后,成为被执行人的股东退出公司,公司的核心价值丧失,公司也无法正常经营,所有权的买家也无法得到投资价值,等待买家可能成为公司的破产清算。 因此,被执行人以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情况下,其股份处置也缺乏可行性。
隐性所有权的存在增加了强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的难度。 隐名股权明确了隐名出资人与出资人的契约关系,隐名股权的执行在实体法和导论法中存在各种问题。 在处理隐名产权处理原则方面,在处理公司、名人与隐名人的内部关系方面,采取语义主义,处理以实际投资关系为纠纷判断主要依据的对外关系方面,以外观主义为主,重视善意第三者的保护与交易安全。 如果被执行人是着名股东,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外观主义原则,对所有权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劣名股东经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自己是真正的股东,当执行异议被驳回时,劣名股东会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诉。 如果被执行人是劣名股东,由于劣名股东不会出现在股东名册和工商注册资料中,因此该出资非常隐蔽,无法知道法院现在的执行手段,被执行人容易逃避债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强制实施的改进建议
零元拍摄执行人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 对于大量存在的出资缺陷股,被执行人拥有的公司有正常的经营,有收益力,该股当然有价值。 在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行财产的情况下,拍卖该股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申请人的损失。 但是,由于拍卖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无法通过评价确定合理的拍卖保留价格,因此如果无法拍卖,请尝试采用零拍模式。 表面上这种操作可能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损害财产权利,但是在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拍卖,与传统的拍卖模式不同,这种股票是用市场看不见的手来拍摄其价值的。
被执行人为匿名股东时,申请执行人提出“代位变更的诉讼”。 执行隐含所有权,首先必须确定所有权的归属。 执行者从避免执行的观点出发,没有亲自向法院提出确认的诉讼,而是要求法院确认股东资格。 申请执行人不能作为合格的当事人提出股份确认的诉讼,申请执行人也不能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向被执行人追加匿名股东。 此时,参考申请执行人提起代理诉讼的方法,可以建立新的诉讼类型“申请执行人代理变更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共有人提起财产诉讼或者执行人申请提起财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在诉讼期间中止其财产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是匿名股东,法院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证据充分,判决由执行人所有,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
另外,在处理以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份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强制拍卖转让。 从全社会的公平和效率出发,冻结该股票,防止转让,保留提取该股票的红利、红利和其他收益。 这样延长了债权的实现时间,但保留了公司的核心价值,使该公司能够继续生存和发展。
(作者:江达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