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保监会网站最近发布的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决定书〔2019〕68号),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开展存款业务、违反信用政策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宁波银保监局罚款人民币50万元,向有关直接负责人
宁波银行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处罚决定书〔2019〕69号)显示,陈卫对所属机关非法开展存款业务、违反信用政策的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宁波银行保监局警告此事,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宁波银行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处罚决定书〔2019〕70号)显示,陈晓荣对其所属机关非法开展存款业务,违反信用政策的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宁波银行保监局警告,处罚人民币五万元。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16日,家具是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国内第一家外资银行重组成功的城市商业银行。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港),601018.SH是第一大股东,持股率为20%。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3年8月31日发表的宁波银监局同意宁波通商银行株式会社馀姚支行开业的认可(甬银监复〔2013〕380号),宁波通商银行“宁波通商银行关于馀姚支行开业的指示”(通银〔2013〕383号)得到了认可。 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馀姚分行开业。
二、承认陈卫正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馀姚分行经理的任职资格。
三、确定该分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共存款,代理发行办理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国内外结算的票据承兑和折扣,代理交易政府债券外汇的提供信用证服务和担保的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业务。
四、分行营业地址定为宁波馀姚市四明西路365—1号、365—2号、367—1号、367—2号、369—1号。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馀姚支行自本文发行之日起10天内向宁波银监局领取该机构的“金融许可证”,6个月内完成机构开业并向宁波银监局报告情况。 涉及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手续的,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馀姚支行应在完成有关手续一个月内向宁波银监局报告。
银保监会网站2018年4月18日公布的宁波银监局收到宁波通商银行“宁波通商银行关于批准陈晓荣任职资格的指示”(通银〔2018〕70号)。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批,现批准如下
一、认可陈晓荣的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社长的任职资格。
二、该拟任者必须在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任。 宁波通商银行应立即向宁波银监局提交到任情况。 如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本认可失效,由宁波银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纠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构成可以整理或者销毁经营许可证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职务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干扰非现场监督或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隐瞒虚假或者重要事实的报告书、报告书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慎重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区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分纪律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警告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直接负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到终身任职资格为止取消一段时间,禁止直接负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从事终身银行业。
以下是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