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中国检察官》2018/12 (上)。 作者李雅新当时担任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局局长、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所述情节,对概念设计中的量体体积进行分析
作者结合多年的检察常驻经验和巡回检察考试经验,提出推进巡回检察的模式,是刑事执行检察的重要检察方式,既能兼顾常驻检察和巡回检察优势,也能适应员额检察官执行事务责任制的要求。 在高检院全面推动监狱巡检的今天,回顾这篇文章,观点明确,构想明确,巡检充分发挥“巡检”优势和“驻地”便利性,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的实效,实现刑事执检察创新发展,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经作者本人同意后,本文公布于大连刑事执法检察微信号公众编号,与刑事执法检察同事共享,共同学习。
我国刑事监督有三个地方:监狱、拘留所、强制医疗机构。 检察机关总结了3个监督场所的检察监督方式,分为检察、巡检、专业检察和巡检4种。 这四种方式是监察院检察发展为刑事执法检察,在进化过程中总结、探索和试行,成为刑事执法检察工作积累的最重要的实践经验。 这四种方式分别以不可替代的作用推动刑事执法检察工作的成熟和规范。 2018年6月,开始进行监狱巡检,打破以常驻检察为中心的刑事监督活动监督模式,在试行初期取得改革特有的生命力,取得了非常显着的效果,但是巡检是否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应该坚持的最主要的检察方式,还需要研究和探讨。 2018年10月26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检察工作的需要,在监狱、拘留所等设置检察室,并行使派遣检察室的人民检察院的一部分职责,在这些地方巡视”。 这项规定为检察机关完善常驻检察室监督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为我们提供了进一步探索的空间。
一、检察机关重建后刑事监督方式的演变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监狱检察、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基本业务得到恢复和发展。 为了加强监督场所的处罚执行和监督活动的即时监督,从1984年开始,各地在大型监狱、劳动教所和监督场所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派遣检察院,在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教所等监督场所设立常驻检察室。 从此,驻在检察院成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基本方式,被广泛使用。 派驻检察院是为了实现监督的即时性和便利性,通过驻扎在监督场所,发现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在监督者发现履行职责过程中的犯罪线索的同时,通过与监督机构员工的近距离接触发挥抑制力,有效预防监督者违法犯罪的发生。 常驻检察院也是我国国有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独特刑事执行检察方式。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检察内部部门和人员的配置情况不同,某医院受到人员编制的限制,离监督场所太远等原因,没有设置检察室,即使驻扎在检察院,也不能复盖所有监狱和拘留所。 不驻在检察院的检察员采用不定期的巡回式检察方式。 从那以后,巡回检察对应常驻检察,成为常驻检察的补充。 通过采用巡视检察的方式,可以避免检察常驻的一些弊端,防止检察人员和监督人员“同化”的问题的发生。
实践表明,常驻和巡视检察院都有问题。 常驻检察院的问题主要是监督者和监督的“同化”问题。 由于长期常驻,大多数驻在检察室的人与监督机关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与工作和生活建立了深厚的友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界限不明确,思想一致,不愿监督,不愿监督,不愿报告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影响相互关系的思想有效开展监督工作 二是以“画地为牢”为本位的认识问题。 有些驻在检察院的人由于长期常驻,检察室容易成为自己的工作场所,不想让派出所医院管理,隐瞒监督机关存在的问题,检察室不履行职务,不报告忽视职务的行为,派出所医院驻在检察院的实际情况不能把握。 三是消极懒惰导致工作落后。 由于远离医院部门,检察院干部对自己工作要求不严格,应及时完成工作,往往集中时间补充资料,规范检察室要求的资料千篇一律,缺乏真实性。 巡回检察的初期弊端主要是检察次数少,时间短,随波逐流,刑事执行中发现违法犯罪问题和线索的概率少。 面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从2009年开始进行特别检察。 专科检察院针对刑事执行活动中某些突出问题,是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整理纠正、监督改革的活动,只有在情况需要时才采用,具有运动执法的特点,因此不宜经常采用和普遍使用。
在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行的《关于高级人民检察院监察所检察部门巡视检察工作的意见》中,首次提出“巡视检察”。 “巡视检察具有检察指导的部下、检察时间的随机性、检察内容的全面性和检察方法的多样性等特点和优势,克服传统检察常驻弊端和下级检察监督效果差等问题,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值得推广和加强。 但是,巡视检察院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市级人民检察院巡视检察的能力逐步减少的弊端。 这是因为省级以下的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上司和部下之间很熟悉,巡视前打招呼,不让预备检查部门受到被动,巡视后情况紧迫,对于常驻检察的问题没有惩戒措施,效果很差。 另外,由于检察巡视次数有限,发现问题的即时性不强,概率低。 所以对巡回检察寄予希望,给常驻检察带来感动,效果只是短期的。”
根据以上分析,4种刑事执行检察方式中,实际上是根据驻留在检察院的基础上,为了解决检察院自身的弊端而派生出来的其他检察方式。 2016年10月,随着检察改革的全面开展,以常驻检察为主要方式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会员制检察改革中再次面临冲击:原常驻检察室只有一位主任,改革后成为会员检察官,原检察室普通检察员分别担任会员检察官,原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刑事执行检察派遣院负责人也担任会员检察官 在实践中,由工作全面转变为案件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案件任务很重要:职务犯罪调查案件、拘留必要性审查案件、超期拘留和长期拘留的监督纠正案件、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犯人再犯罪的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现场监督死刑案件、起诉举报案件、减刑、假释、临时监狱外执行案件和拘留中的人员死亡检察等案件。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常驻检察业务不能作为案件统计。 案件通过内勤操作刑事执行检察子系统随机分配给会员检察官,由会员检察官处理,复杂的常驻检察工作由谁完成,如何完成,如何审查已成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执行检察官主体责任,审查检察官绩效的重要课题。 显然,在原行政编制中进行常驻检察是不合适的。 以监狱检察院为例,改革后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多于原检察室主任,仍以原方式驻留,各员额检察官之间责任不明的一人担任负责人,则无法撤销执法行政颜色的原检察室主任将继续承担驻留责任 因此,改革常驻检察的模式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必要的。
二、检察机关对监狱巡回检察考试工作的效果和问题
今年6月前8个省市开展监狱巡检试点近半年,许多试点机构已经进行了两次巡检,巡检试点不是原意的巡检,所有巡检试点机构都把试点作为检点机构实现变革发展的重要机会,因此十分重视,深入开展 从实践上看,巡回检察确实取得了很好的实效。 一是巡回检察官与检察官断绝了统一的思考,即解决了“同化”问题。 “同化”是指检察与监督者并非简单的词汇,而是指长期在一起的环境对问题认识的统一性,监督思维与监督思维统一,引起无视存在的问题。 巡检试行后,巡检大多是原驻外检察员以外的检察员,为了一次打破固有的思路,以新的视角看待各监狱的监督活动,监督意见更加客观。 二是巡检察院更加体现了监督的力量。 参加巡回检察的干部警察和巡回检察的监狱,感受到了巡回检察常驻检察前所未有的监督力量。 一次巡回检察是3~5天,现在又延长到15天,动用的力量是过去检察室人员的2~3倍,甚至是4倍,发现的问题总是驻留在检察院发现的问题更多的巡回检察不仅限于原本驻留在日常检察院的内容,监督安全、 由于对监督改造各方面监狱的弱点进行了事前评价分析,检察院放出了更多的箭头,作为击中要害的巡回检察所发现问题的线索,进一步进行了调查,扩大了监督的范围。 巡回检察呈现出检察监督的集中性、广泛性、对象性和深远性,具有前所未有的力量。 三是巡回检察从全面推进刑事执法检察工作向事务转变。 统一登记巡检发现的案件,加强案件管理,明确案件程序,加强员额检察官案件主体责任,有助于增强案件负责人的责任感和共鸣。 四、巡回检察让检察有比较各监狱情况的尺度。 最初的巡回检察,有的检察官参加全程,有的参加了2个监狱或3个监狱,内容相同,每个监狱的执法程度不同。 通过比较检察,检察心里确信了执法标准,完全把握了各监狱执法水平的高低,使监督工作有了基础和目标,使各地监狱执法标准的统一成为可能。 五是巡回检察对提高检察执法水平有很大促进作用。 巡回检察的突然性使检察的情况和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并经常面临难题。 检察官们要迅速报告、集体研究、集中智慧和力量迅速找到出口解决问题,无论是会员检察官还是辅助人员都要面对问题,在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迅速提高自己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这是常驻检察不能做到的。
在目前改革的初期阶段,对监狱巡检的监督效果是史无前例的,但随着巡检的推进,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弊端。 一是现在检察院巡视的重点往往提供给原检察院,检察院驻留的时间越长,掌握监督管理第一线状况的线索就越失去。 检察重点缺乏放箭源的活水。 二是处理减免、休假和临时事件缺乏日常监督情况把握的准确性。 我们国家对囚犯减刑、假释、监狱外执行需要犯人悔恨的表现,常驻检察院虽然不能掌握所有犯人的日常改造表现,但对监狱特殊犯人和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的人的日常表现很熟悉,可以为处理假释案件提供正确的审查参考意见 三是巡回检察监督缺乏即时性。 巡回检察几乎规定每2个月对1个监督场所进行1次检察,但对1个监狱的检察空闲时间也接近2个月,其间监督场所发生的问题被检察机关发现,难以及时纠正。 这些问题是我们在巡回检察中想要解决的问题,每个监狱设置一个联络员,后来增加到两个人,这个问题似乎无法解决。
三、巡回常驻检察方式的设计思考
考虑到以上问题,刑事执行检察坚持监督的即时性,在打破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同化”魔法的同时,为确保检察官的主体责任得到落实,最好的办法是员额检察官轮流常驻。 因此,通过解决在检察院的驻留、在检察院的巡回弊端,发挥巡回检察院和在检察院的驻留各自的优势,可以大胆设想新的检察监督方式- -巡回驻留检察院。 也就是说,以入额的检察官为主体,与检察官事务所合作,轮流对各监督机关进行驻在检察,某监督机关设定的驻在检察时间为1个月或2个月,转移到下一个监督场所履行驻在检察的职责。 巡回常驻检察的优势可以总结为六个方面
五是自我管理向统一管理的转变,解决监督落后、缺乏的问题。 实行巡回常驻检察制度,借鉴我们巡回检察考试的经验,各检察官小组按照巡回检察决定的工作标准认真检察,形成详细记录,每周末下班前报巡回常驻检察官办公室,按巡回常驻周期分析统计数字,形成报告后,提交会员数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动态分析,以及个性和 这样,不仅解决了原检察派驻在原检察派、没有视察、不深刻的问题,还解决了巡视检察监督失时处理癫痫遗患的问题。
六、各行转变为统一规范,解决各监督机关执法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所有员额检察官随机处理案件,可以把握各监督机构的执法水平,发现各监督机构执法程序不一致、标准不一致,从而研究员额检察官在联席会议上解决的方法,形成检察建议,提交各监督机构,促进某地区刑事执法标准和规范的统一
如上所述,巡回常驻检察可以兼顾常驻检察和巡回检察以及巡回检察的优势,同时实行会员检察官的事务责任制要求,应该是具有多个监督设施的市级院和刑事执行检察派遣院的优先。 任何理论的探讨都需要实践性的检验,任何方式确实都要适应时代发展的变迁,没有最好的,只有更好的。 全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情况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只能选择最适合地区的检察监督方式。 只有这样,才能找到新的路径,实现刑事执法检察的创新发展。
编辑:水稻白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