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管为人民_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进入珠海船舶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进入珠海水域的船舶实施特别安全监督。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拟进入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21日在珠海港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接受船舶专业安全检查,并报告专业信息。

(二) 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21日,拟在珠海港航行、停泊、作业的外籍船舶应接受船舶专业保安检查,并报告专业信息。

(三) 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21日,拟对从内陆港进入澳门港的中国籍船舶接受船舶专业安全检查,报告专业信息的外籍船舶接受特别保安检查,报告特别信息。

二、相关要求

(一)拟进珠海港的中国籍船舶,应当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关申请船舶专业安全检查的前港为海外港的中国籍船舶,申请进港的,应当向泊地海事局机关申请。

进港珠海港的中国籍船舶,在抵达珠海港之前的港口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关进行特别信息报告,须提交船长签字确认的《船舶信息报告表》(附件一)、《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附件二)以及海事管理机关实施特别安全检查时发行的《船舶特别安全检查项目表》的前港口为海外港口

在珠海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2月16日前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特别安全检查,并提交《船舶信息报告表》和《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报告停泊场所和作业水域。 期间,船舶信息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

(二)进入珠海港的外籍船舶,必须向到达珠海港之前的中国寄泊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特别安全检查的,从海外港直接进入珠海港的,申请进港的,应当向泊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进入珠海港的外籍船舶,在船舶到达珠海港水域前的中国寄泊港口提交特别信息报告书,在船长签字确认的《船舶信息报告书》、《船上人员信息报告书》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特别安全检查时发行的《船舶特别安全检查表》的前港为海外港口的,办理进入口岸手续时

(三)拟从内陆港进入澳门港的中国籍船舶,必须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业安全检查;从内陆港进入澳门港的外籍船舶,必须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特别安全检查。

拟从内陆港进港澳门港的船舶,应当向所在地海事机关申请出港手续时提交船长签字确认的《船舶信息报告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中国籍船舶应当提供海事管理机关实施特别安全检查时发行的《船舶特别安全检查项目表》,外籍船舶应当提供相应的《船舶特别安全检查表》。

(四)在特别安全监督期间,同一船舶原则上只进行一次特别安全检查或者特别安全检查。 但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或主要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故障时,应重新申请特别安全检查或特别安全检查。 未通过特别安全检查和特别安全检查的船舶不得进入珠海、澳门港水域。

(五)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在船舶出航前组织自我调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舶存在的问题,应当执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船舶应当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的船舶应当持有“低速飞机”进入珠海、澳门港水域; 实际处置困难,确实需要携带的,应当申报《船舶信息报告表》声明栏中携带的“低速飞机”的种类、型号、数量,明确存档措施。 严禁船舶在珠海、澳门港口水域使用“低速小型飞机”。

(6)船舶应保持船上自动识别系统( AIS )接通状态,正确输入相关信息,确保船上通信联系畅通的船舶AIS和非常高频的无线电话( VHF )设备受损的,不得进入珠海、澳门港水域。 进入珠海、澳门港水域后,船舶AIS和VHF设备损坏,应立即报告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指令。

(七)除船舶安全和海上救人紧急情况外,船舶不得在珠海、澳门港水域释放装船船(包括载人浮具、工作艇、救生艇、救助艇、潜水器、无人艇等)。 如需释放,须事先征得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首先通知您。

附件:1.船舶信息报告表

2 .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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