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区雷:辅助信用监督的新挑战和新对策
最近,“二高”出现了一系列关于贷款的规定,包括非法贷款刑事案件的认定、银保监会对贷款保证的监督补充等,贷款的未来发展备受关注。
中国的辅助贷款业务始于2008年国家与中安信息业合作的微型贷款业务模式,其繁荣在2015年、2017年以后逐渐进入高峰。 在商业银行零售金融转型和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辅助信贷业务跨领域,成为跨地区的新品种。
截至目前,10月11日下午,区雷代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在“第五届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上对外发布《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是中国首次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首次对助贷业务监管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11月29日,零壹财经采访了《辅助信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区雷。 采访中,区雷就业界关心的援助业务具体重要问题、援助风险和监督要点等,基于自己以前调查的思考进行了讲解。
零壹财经:《报告》发表后,业界有什么反馈? 最引人注目的问题是什么?
顾雷:“报告”发布后,我们将被送往中央银行、银保监会、司法部、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中国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国资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主要监管机构和全国高校研究机构,与各界广泛交流。
现在在各个方面讨论的朋友很多。 比较集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个是收费问题。 补贴业务应该向谁收费,一直有争议。 目前,市场辅助贷款业务的收费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资方征收所有费用,另一种是服务费和利息返还辅助贷款机构或收发机构,另一种是资方征收自己的利息费用,辅助机构和收发机构也向顾客征收一定费用,但不是利息费用的名义。
我认为应允许融资机构征收一定的服务费用,保证融资行业的持续发展。 因为辅助贷款机构实际上承担着双重作用。 另一方面,辅助贷款机构在资金方设置的前提下,提供客户、初筛、催款等服务,而辅助贷款机构筛选出符合客户风险特性的资金提供者。 既然辅助贷款机构为双方提供金融服务,当然可以向双方索取费用,也体现了辅助贷款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具体的收费模型中,资方收取所有费用并将服务费和利息部分返还给辅助机构或收发机构的第一模型倾向于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统一支付给辅助机构。 该收费模型的优点是,首先,通过以资金的方向向顾客收取综合费率,可以防止补助机构随意向顾客要求价格,有效地避免补助机会和商业银行之间的“租赁”现象,其次,该收费模型为顾客提供了更好的偿还体验, 在能够定期支付还款的最后,该收费模型可以利用清算账户机制,制定优先级和劣等收益规则,限制各方面的权利责任,也有助于监督部门贯穿各贷款资金流动预防风险。
第二,利率问题。 长期以来,辅助贷款行业要求借款人按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规定的利率,即贷款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贷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一部分的利率约定无效。
我认为未来没有排除突破36%的可能性。 36%利率限制主要针对民间贷款,因此辅助贷款业务不属于民间贷款,而属于金融贷款合同。 11月1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记录》发表的利率解释是,金融监督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授权设立金融许可证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贷款行为都是金融贷款,不适用民间贷款的利率标准。 也就是说,金融借款合同不适用民间借款相关意向,体现民事和商事交易的不同价值取向,为突破未来司法解释的24%,对未来金融贷款利率和民间借款标准的区别具有指导意义。
第三,催款问题。 关于催款问题,虽然“报告”没有单独讨论,但业界很关心将来的催款是自己能催还是委托他人催款。
我觉得催促是必要的,可以自己做,也可以委托别的机构。 如果只是委托其他机构催款,就要看委托人的资质、人员和方法是否合法,建立催款通报机制,如果被催款人投诉,委托人应停止,检查纠正措施。
第四,补贴的法律地位不清楚。 在立法层面,呼吁尽快确立补贴行业的法律地位,完善补贴业务制度安排。 建议中国银保监会制定辅助贷款业务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范辅助贷款业务的全过程和关键点,规定资方、辅助贷款机构和顾客的权利义务,统一调整辅助贷款法律关系,加强辅助贷款业务监督管理依据。
零壹财经:课题组前对补贴行业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 经过调查,你认为辅助信用可能会引起系统风险吗?
顾雷:目前我国辅助贷款业务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风险:违约风险、违约风险、道德风险和信息管理风险。
违反风险是指在现有监管政策中已经违反了某些辅助业务的规定,其中主要包括接受核心业务外包、无担保资格机构的增信和承诺,以高利率跨地区经营。
违约风险是因为无法完全回避贷款交易方的违约风险,资金方无法将信用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给辅助机构的主要原因。
道德风险主要是贷款机构和贷款客户勾结,筹措资金方面的贷款资金,或者辅助贷款机构为了追求更高的服务费,故意降低推进资金方面的资产质量要求,盲目扩大贷款规模。
信息管理风险主要指客户资料丢失、数据管理混乱或客户数据泄露的情况。
现在,在辅助贷款业务这种“散步漫放”的状态下,不排除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 辅助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消费金融和小额信贷领域,单一金额较小,但资方与平台型辅助信贷机构合作开展在线模式辅助信贷业务,其业务总量无法在线模式实现,信用总量巨大,人数众多。 大量信用到期,会牵连资方,银行会产生不良信用,会牵连社会存款人。 因此,监督层还必须警惕系统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零壹财经:《报告》向监督提出了许多建议,你认为其中最核心的,一定要做的是什么?
区雷:最核心的建议是“主导审查,逐步送审”监督制度。 在去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金融监督管理体系,中央制定了监督管理规则,地方进行了金融监督管理。 它赋予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一定的监管权限,为建立援助中心和地方二级监管新模式提供了政策依据。 课题组认为,中央监督部门有责任宏观地指导辅助信用业务。 总之,中国银行保监会负责信用业务监督规则的统一制定、公布和实施。 地方金融事务所、各地行业协会负责向银行提供补贴机构的相关数据、信息,资方(银行)负责对补贴机构、顾客的合规审查,地方银监局负责对资方(银行)的日常监督管理。
这也是我特别想强调的地方。 “报告”发表后,认为这实际上是分散在补助金的监督管理中,而不是“严格的监督管理”。 其实,“严格监督”不是严格看待补助金的各个机构,而是抓住关键。 我认为抓住资金方面进行监督,强调监督的重点,提出指导要点是真正的严格监督,并没有放松监督。
零壹财经:补助贷款业务被认为是“净贷款2.0”。 以前我们绕过网络贷款监管,北京金融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谢平也表示,金融科学技术监管最不成功的案例是P2P。 你认为未来补贴监督应该怎样从过去的经验中吸取教训?
顾雷:我们认为要吸取过去的经验教训,必须坚持两点:第一,核心业务不能外包,第二,加强信息披露。
如果核心业务不能外包,资方应承担资助机构违约风险和资产质量风险,提高资助机构和信用资产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 同时,设置严厉处罚措施,如发现顾客识别和信用资产质量识别外包,一年内不能开展信用支持业务。 也就是说,最核心的业务资金方面必须自己严格把握,不能外包。
对于信息披露,P2P业务成为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最初的P2P业务没有明确的主管机关。 在辅助贷款业务中,我们要吸取经验教训,强制辅助贷款机构披露信息。 资方受银保监会监督,监督层有权要求资方披露信息。 最大限度地防止信息不对称的欺诈行为,例如在何处公开、公开方法、公开程序和违规公开处罚等。
零壹财经:你认为要从现在的状态转变为适当监督辅助贷款机构的状态,首先必须处理哪些问题?监督层现在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区雷:我想有两件事要做
第一,调查补助金。 建立相关申请机制,确保监督管理层实时掌握辅助工作的规模和分布以及一些重要指标。 辅助贷款业务的资金方面很多,涉及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等,需要综合提交。 从中央监督机构到各地银保监局,各地金融机构互金行业协会应充分交流,防止不当行政干预带来的协同效应。
第二,增加实技性和技术含量。 辅助贷款业务跨行业、跨地区,监督管理应当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做好现有监督管理的必要完善。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现在的监督管理始终不能跨越地区,但是“跨越地区的是什么”、“跨越地区的是按户籍计算还是按职场计算,没有明确的定义。 这需要增加实践性规定,不仅是原则性规定,还要增加科技合作,减少实际部门操作困难。